【案例】探析中国淘金客梦断加纳(4)

【案例】探析中国淘金客梦断加纳(4)

【启示与思考】

在历史和现实中,黄金梦总是与血腥、暴力联系在一起,淘金梦碎加纳给中非关系提供了一个警示,也折射出当下中国面临的巨大挑战。

如果不是加纳的淘金客被羁押,上林,很难为人所熟知。在加纳采金的中国公民几乎都来自广西上林县,而一个县城上万人前往加纳淘金,已非常态。而在大量中国公民涌入非洲寻求财富的同时,中国工人遭遇绑架、抢劫或政府追捕的消息,也频频发生。

加纳是世界第二大黄金产地,仅次于南非,正因如此,加纳吸引了无数善于采金的中国上林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已经不忌惮出国,并且对财富充满渴望。上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人均耕地不足1亩,但上林人有“肉眼识金”的本领。

一夜暴富的神话成为驱动上林人前赴后继的精神动力,官方统计自2006年至今已有1.2万上林人前往加纳,实际上这个数字可能更高。

中国经济崛起带来的外溢效应已经非常明朗,资本、商品、劳动力在逐步走出国门,但是,在现有的国际规则之下,劳动力市场没有充分全球化。

上林人如果依靠当地的资源很难走上致富之路,在加纳冒险淘金则可能在迅速致富。大量的上林农民通过第三国以“游客”的身份前往加纳淘金,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而淘金客在加纳的冒险活动带去的不仅是人力,还有资本,投资一个采金点至少要200万元。中国已经从资本匮乏的国家,变成了资本丰裕的国家,资本走出国门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重大难题。

然而,海外并不代表遍地黄金,即便像加纳这样的产金国,也是如此。加纳规定面积在25英亩以下的小矿,只能由加纳人来开采,实际上,上林的淘金客通过“租借”的方式成为实际的开采者。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向当地官员行贿,这成为遭人诟病的第二个“非法”的表现。

上林人在加纳的开采线多达1000条,如此大的规模意味着资本的输出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予以配套,并与当地社区能够和谐共处。但资本的逻辑在于逐利,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逐利的逻辑难以与社会发展相互兼容。

淘金业并没有与加纳当地社会与经济形成互动,反倒成为一种“飞地”。采金所用的设备主要来自中国企业,用集装箱从中国运抵加纳,包括一些日用品也来自中国国内。淘金客生活于一个比较封闭的社会环境中,与当地人的沟通也比较少。

另外,在淘金的过程中没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森林被砍伐、矿井没有回填、环境污染,这些都让没有从中获益的当地人深为不满。更为重要的是,淘金客获得的财富会带回国内。

中国淘金客在加纳属于非法开采,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当地的社会政治环境并不稳定,抢劫、索贿行为不断。中国外交部呼吁加纳政府不要执法过度,保护中国公民合法的财产,但是,淘金客“非法”的标签也给中国外交部门带来了尴尬。

黄金并非资本,淘金者们获得的财富变成了家乡的豪宅或豪车,的确改善了家人的生活水准。而资本意味着一种契约关系,也是一种责任体系,一种可以扎根于海外的资本,必定会寻求与当地社会的和谐共存。

短期的逐利心态必然带来破坏性的开发,进而引起当地人的反感。经年累月,中国人富有了,但是缺少一种资本的心态,也只能留下暴发户的不良形象。

中国立足于世界的基础还需要基于世界历史经验的“走出去”心态,生财有道不仅意味着有发财的门道,更代表着资本伦理的“大道”。淘金者梦断加纳的背后是缺少对“道”的理解。

尽管加纳风波告一段落,但“走出去”带来的安全风险却远没有结束。从2004年西班牙“烧鞋事件”到2009年俄罗斯“大市场风波”,从2010年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劫到2011年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遇害,一系列恶性事件接踵而至。严酷的现实警示我们:海外风险治理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所谓风险治理,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保护。事先预防又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在国内,严格的出入境审查制度是降低海外风险的重要措施。在加纳风波中,大部分中国采金工人都是非法入境者,仅广西上林县就有逾万人离境淘金。假使国内加强出入境审查,那么安全风险与损失就可以降低。在国外,积极的侨民管理制度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加纳淘金热已持续数年,大量非法采金者对当地经济与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加纳政府决定采取整顿行动的直接原因。今年3月,即加纳开始整顿行动之后,中国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迅速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加纳开展工作,敦促加纳政府保障中国公民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不过,假使我们的驻外使领馆能在矛盾尚未激化之前就对中国侨民实施有效管理,那么这场风波就有可能被避免。此外,在国内与国外都建立有效的风险提示制度也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在国际法上,国家保护海外公民的途径主要有外交保护、领事保护以及国际诉讼和仲裁等。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海外遭到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东道国采取外交行动以追究该国的国家责任。所谓领事保护,是指在东道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家通过驻外使领馆向本国国民提供必要的援助或要求东道国保障其合法权益。所谓国际诉讼和仲裁,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将侵害本国国民的东道国告上相关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庭。这实际上是外交行动的延续。

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领事保护针对的损害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损害威胁,而外交保护只能针对前者;第二,领事保护所针对的损害既可以是东道国造成的(即国际不法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不可抗力),而外交保护也只能针对前者;第三,领事保护是驻外使领馆与东道国进行交涉,而外交保护是中央政府与东道国进行交涉;第四,外交保护要求在国家出面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东道国提供的行政或司法等救济手段(即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领事保护无此要求。

加纳政府在整顿行动中显然存在暴力执法的问题。此外,军警的纵容是造成当地村民大规模洗劫华人的直接诱因。即使受害人是非法入境者,加纳政府的上述做法仍然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因此,我国既可以实施外交保护,也可以实施领事保护,还可以提请国际诉讼和仲裁。从实践来看,我国选择了领事保护,即由中国驻加纳大使馆与当地政府交涉以妥善解决问题。

我国选择领事保护是非常正确的。领事保护适用面广、手段灵活,可用以解决大部分损害事件。更重要的是,它是在东道国的法律框架内保护侨民,故不易引起国际摩擦。外交保护不仅要求首先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且旨在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因此,相比领事保护,外交保护既复杂繁琐,又容易导致国家之间的激烈对抗。至于国际诉讼和仲裁,不但会损害双边关系,而且往往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如果一个损害事件能够通过领事保护得到圆满解决,那么是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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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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