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10)

六大党章(10)

第十一章 审查委员会

(4 3 )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章 党的纪律

(4 4 )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

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4 5 )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从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

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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