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6)

六大党章(6)

第七章 省之组织

(2 8 )省代表会:在省范围内省之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省代表大会的经常大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临时的省代表大会或经该省半数以上组织之要求,或依据中央的提议,由省委员会召集之,省代表大会,听省委员会及省审查委员会之报告,讨论该省党务和社会工作问题,选举省委员会和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之代表。

(2 9 )省委:省委员会由省代表大会选出,在前后省代表大会期间内,省委员会是省内党的最高机关。省之中心(省会)组织的代表及省内其他重要地方党部的代表,均应参加省委员会。省委员会决定自己开会的时期在一个半月至少须开会一次。在省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为工作便利起见,省委员会得从省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一常务委员会,并为执行日常工作起见,选举书记一人。

(3 0 )省委职权及其机关:省委员会执行省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省委员会在省内组织党的各种机关,指定该省党报的编辑。在省之范围内支配党的力量和经费,管辖党部的会计处。省委员会指导省内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工作。省委员会经常的向中央作工作报告,并经常的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省委员会为研究各重要问题,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应由省委员会之正式委员或候补委员充任之,并在省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直接指导之下工作。

(3 1 )省委凭借城区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之城市共同进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员会所在地和设县委员会仅得在其本县乡区内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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