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8)

六大党章(8)

第九章 党的全国大会

(3 5 )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党的全国大会临时大会或由中央委员会自动决定,或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创议,或由出席最后一次全国大会的代表,代表党员半数以上的组织之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但党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党的全国大会,只有出席代表能够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党员时,始能通过决议案。

党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决议,或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由党全国大会之前开会的党的会议决定。

(3 6 )党的全国大会:

1 . 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2 . 决定党纲上的问题。

3 . 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

4 . 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

(3 7 )党的全国大会代表应由党的省代表大会选举之。但在秘密工作条件之下,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党的临时全国大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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