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11)

六大党章(11)

第十三章 党的财政

(4 6 )党部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

(4 7 )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第十四章 党团

(4 8 )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级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党团得选举干事及书记进行日常工作。党团在处决自身内部问题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权。在党部委员会和党团中发生不同意见时,党部委员会应协同党团代表重新考查问题,并通过决议,该决议党团应即执行。如党团有不同意见而上诉时,问题由最近之高级党部解决,但在上诉时间,仍应执行党委之决议。

(4 9 )党委员会在讨论与党团有关系的问题时,应使该党团的代表出席党部的委员会之相当会议有发言权。

(5 0 )党团选举党团干事会,此干事会应得其所隶属党部之批准。党团干事会在党团工作上,应对该级党部负责,党部得派自己的委员为代表加入党团干事会之组织,并有权召回任何委员,但同时将召回的原因通知党团。

(5 1 )在党团工作的各组织中各种职务人员的名单,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关于调遣党员,由这一党团至别个党团的问题,亦同样决定。

(5 2 )党团所在组织中,各项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先经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之讨论。凡党团对于每一问题之决议,加入该党团的党员应在该组织之大会上,一致拥护和表决。凡破坏此条之党员,应由党部按党章给以党纪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与共产青年团的互相关系

(5 3 )在党与青年团的各指导机关中(从支部至中央)均应互派代表交换发言权同表决权,同样青年团得以自己团员的数量为比例,选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会。

(根据苏区中央局一九三一年十二月翻印本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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