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党章(5)

六大党章(5)

第六章 县或市的组织

(2 2 )县代表会:一县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县代表大会,每三月召集一次。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以及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2 3 )县委: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举之,于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系该县党的最高机关。县委员会中除应有县城的代表加入外,该县乡区或各重要乡村党部的代表亦同样须加入,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可由县委员会自己决定,但至少须每月开会一次。县委员会推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县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以处理日常工作,县委之书记须得上级党部之批准。

(2 4 )县委机关:县委员会应执行县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并应尽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宣传鼓动,妇女运动,农民运动等)以进行指导的工作。县委员会在出版党报时,应指定该党报的编辑。县委员会执行该县范围内的党务,在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经常的报告自己的工作。

(2 5 )(原件缺):县委员会所在的城市,不设市委员会,其工作直接由县委员会指导,城市的组织可分为城区,领导城区工作者为城市委员会。

(2 6 )市委:市委的组织如县委,除预算下得分城区外,并得管辖近郊乡区或近郊直属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而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别区指导。

(2 7 )特别区委:在特别区委已经成立的地方,特别区按照一切县组织条例而工作,若没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区直接与中央发生联系,按照一切省委组织条例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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