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 Y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 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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