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种类和特点

公告的种类和特点

一、公告的种类

按照内容的不同,公告可以分为四类:

1.要事性公告。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重要事件的公告,如宣布重大国事活动,重大科技成果,答谢国外有关部门对我国重大活动的祝贺等。如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6年1月28日关于香港马主军的公告,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将于1997年7月1日零时正式进驻香港。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显然具有世界性意义。

2.政策性公告。凡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发布方针、政策,均用此类公告。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布的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的申请专利公告,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令、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某些专门事项鉴定、保护,以引起 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了解,并成为公众在该方面的行为的准则。如果遇到问题,也可据此依法处理。  

3.任免性公告。向国内外宣布人员职务任免事宜,采用此类公告。这类人员多系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重要官员。例如,通常在换届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其中第一号一般都是公布会议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结果。

4.法定性公告。是指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或颁布法律、法规而使用的公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即属此类。

二、公告的特点 

1.范围的广泛性。公告的内容不只是在国内,还要在世界范围公布。就是说,公布的事项必须为国内外所了解,必须在国内外构成影响。只对国内,或只对小范围有关系的事件,如某铁路局临时增开旅客列车,某商厦春节休假几日等,是不能用“公告”这一文种的。 

2.内容的庄重性。宣告的事项自身性质突出、分量重大、庄严凝重,须为国内外所关注,要公开告知并郑重宣布,其内容和形式都是庄重的。 

3. 事件的单一性。在这一点上,同样强调“一文一事”,而不能将几件事列于同一篇公告之中。例如,对外国政要人物祝贺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当选者致谢,我国向太 平洋海域发射火箭,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诸如此类,都是一份公告一件事的。 

4.传播的公开性。公告虽为一种公文,其发表方式都不用红头公文,不在党政机关之间运行,而是通过新闻媒介,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开宣布。从这一点讲,作为公文的公告,还具备了新闻特征。

5.作者的限定性。公告通常由党和国家行政机关或领导人制发,基层单位及其领导人不能发布公告。党和国家授权的党政机关可以发布公告,如“新华社授权公告”。与此相关,公告的使用,发布必须十分慎重。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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