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制度“笼子”建设的四重要素(2)

把握制度“笼子”建设的四重要素(2)

核心提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实现反腐倡廉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命题。

积极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制度化,防止制度未行先衰、带病上岗,使“笼子”产生人为“漏洞”。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氛围,用好的制度保证好的结果,防止出现选择性执行制度,或搞“灵活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搞“下不为例”,出现制度执行“空当”。

切实增强“笼子”刚性,更好地发挥制度“笼子”的约束功能,使任何行为都有章可依,任何错误都能被依法惩处,真正做到既关住“老虎”,又不放走“苍蝇”。

要素之三:环境必须透明通光

阳光不到,霉菌难去。“笼子”的价值在于透明,避免了权力的暗箱操作,即便有人想暗中搞些什么小动作,也得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因此,应始终让制度“笼子”处于通透明亮的环境中,确保阳光照得进去,保持权力的“鲜透亮”。

加强党务、政务、企务等各类公开工作,做到凡应当公开的权力事项全面公开,并定期梳理,理清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切实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积极运用“制度加科技”,大力推行权力公开信息化建设,保证权力行使全部、全面、全程上网公开透明并得到固化,使抽象的权力变得可视、可控、可查、可纠,压缩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私用的空间,既让掌权者清楚、更让旁观者明了权力行使的过程,让阳光照进权力行使的每一个角落。

健全完善群众参与机制。“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总是最有效、最细致的,对于“笼子”有没有漏洞,哪里有漏洞,如何进行修补,群众最有发言权,要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

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游走于制度之外的权力,让权力在媒体的放大镜下工作,让被曝光案件涉及的主责地方、主责部门及责任人躲无可躲、逃无可逃,真正把“笼子”的“钥匙”交给人民。

要素之四:监管必须到位有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束缚掌权者自身的手脚,因此必须随时做好防范权力冲出“笼子”的准备,给制度“笼子”接上防范的高压线,使其真正带电运行,形成有效的“打击压”,让权力“出笼死”。

增强惩治的必然性。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一旦权力窜出“笼子”,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首先要对这种不遵守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然后再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

增强惩治的及时性。权力的异化往往从细微之处开始,“针大的窟窿斗大的风”,小的问题一旦被忽视就很容易演变成大案要案。对“出笼”行为必须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这样既能提升腐败案件的处理速度与效果,又能对“蠢蠢欲动”的权力起到很好的警示、警醒和警戒作用。

增强惩治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和手段,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要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予以重罚,让“出笼者”得不偿失,使人人敬畏制度,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让用权者清楚而直观地明白只有降低用权的舒适度和随意度,才能保证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度。

(作者:中共江苏省扬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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