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军队英模烈士子女高考优惠政策

详解:军队英模烈士子女高考优惠政策

原题:总政治部就军队英模烈士子女高考优惠政策做出详细解释

今年3月,解放军总政治部曾部署,从今年开始实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发出《关于实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激励广大官兵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其政策中提出,对于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按照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15%加分投档。

关怀英模烈士子女成长成才,是我党我军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培育和激励广大官兵战斗精神的实际举措。近日,记者采访了总政干部部负责同志,就大家关心的相关政策给予详细解读。

周恩来和邓颖超看望在莫斯科学习的烈士遗孤。前排左起为张芝明(张太雷之子)、赵令超、赵施格(夏之栩之长子和次子)、后排左二为郭志成(郭亮之子)。

问:英模烈士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1、“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是指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

2、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被评定为烈士人员,是指被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3、“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荣立一等功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以及参战、支前的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在编职工。

4、“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人员”,是指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宣传部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

5、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战时荣立一等功、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为个人奖励或者个人典型;上述人员退役或去世后,其子女仍纳入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的对象范围。

问:英模烈士子女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列为培养对象的子女,是指英模烈士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养子女,是指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收养、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继子女,是指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配偶与前夫(妻)所生,并与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具有合法抚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在军队服役的子女”,是指在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服现役的子女。

问:确定英模烈士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答:1、属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2、被授予荣誉称号人员,应具有中央军委或者军区级单位的授称命令和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及证书。

3、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应具有军级以上单位的表彰通令和一等功奖章及证书。

4、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具有中宣部新闻局典型宣传通知单和中央军委办公厅重大典型宣传批复。

5、英模烈士子女,应具有出生证明、户口簿和父母结婚证,养子女还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继子女还应提供经法律确认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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