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时能解“一案双凶”之真相(3)

【案例】何时能解“一案双凶”之真相(3)

理性看待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   

王书金强奸杀人案2013年6月25日9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王书金主动坦承是19年前聂树斌案的真正作案者,其辩护律师也力证王书全才是凶手,而检方则当庭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检报告等部分证据,力辩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于是一霎间,风云四起,各方舆论接踵而至,并且矛头一致指向公检法、政法委,甚至党委和政府,认为倘若聂树斌案平反,很可能需要问责,而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政法机关,于是,当年“相互配合”、“联合办案”的机构和人员如果对此进行“联合阻扰”。

然而,检察人员举证证明王书金非聂树斌真凶就真是颠倒黑白,成为了天下奇闻?我们细看此案,理性分析,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王书金为何要自证其罪?先前媒体报道用王书金自己的话说“不把自己的所有恶行说出来,会疯的。”被其辩护人表述为“人性的回归、良心发现”。在二审庭审上,王书金认为自己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是为自首,希望因此被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王书金所供述的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属于自首,且该行为有助于纠正一起重大错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然而,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说辞,王书金上诉并自证其罪都有为自己减刑的动机,也就是希望在背负几宗奸杀命案的情况下,多供述一个案件反倒保住了自己的命。而在对立的立场上,检察人员力辩王书金自证罪名不成立,其做法其实是辩驳其上诉理由,不让其有减刑的机会,那么检方的态度就确实在情理之中,而并非那么不可思议。

其次,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且对一件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法也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检方不起诉,甚至认为有疑点,都是合理的。现在检察院提供证据证明王书金自认的罪不成立也就合法合理,没有大家推测的那样目的不纯。

最后,王书金案时隔6年才再次开庭,时间拖得久,这是不争的事实,而聂树斌案的认定本身有问题,河北司法机关对复查此案有严重不作为,这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司法部门有过失,这两宗案件有密切的关系,就忽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聂树斌案就是因为存在重口供,缺物证,“疑罪从有”的情形而被认为有冤假错案的可能,现在同样的情况出现在王书金案件中,到目前为止,王书金也只是口头供述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正作案人,而检方出示的证据将证明王书金不是此案真凶,为什么就被认为是为掩盖自己的错误而为“真凶”辩护了?为什么就成为天下奇闻,不可思议了?我们怎么能为了查清一桩案件,纠正一个错误,而又制造一个“聂树斌案”来?为了纠错又犯错,这且不成了恶行循环?

纠正现有错案与预防下一个错案同样不可偏废,这也是司法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只希望大家关注公共舆论,而不要跟随大众舆论,面对问题,能够冷静、理性的思考一会儿,然后再站边、发言。否则,如若有一天,舆论出一个冤假错案,那里面有你的一份功劳,真相大白的那天,你将情何以堪?!

【启示与思考】

曾经轰动全国的“一案两凶”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60多名专家律师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近期,刑事诉讼法修改广泛征求民意,这部刑事诉讼基本法,从立法宗旨到侦查、辩护、诉讼、审判各个环节,都面临一场大修大改。然而,聂树斌案的再度被关注,让这部法律处境尴尬。聂树斌,16年前因强奸、杀人罪被河北法院执行死刑。10年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位名叫王书金的罪犯供认,当年发生在那个地方的强奸杀人案,他才是真凶。随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人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但时至今日,河北省高院既没有对王书金案进行终审判决,也没有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

显而易见的回避,而这一回避竟达6年之久。背后就是聂母6年来为自己儿子讨个公道的泪与汗,就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期盼。毫无疑问,聂树斌案已经被刻骨铭心地钉在了我国司法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个耻辱不会因回避而不见,更不会因回避而被淡忘,改写耻辱的唯一方法就是正视耻辱,还真相一个公道,还当事人一份正义。一天不把聂树斌案从耻辱柱上解脱出来,我国司法就注定还要背负着沉重的历史负担。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法,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母法。当下的修改,可谓举国关注。但是,聂树斌案就如同一个深刻且凄凉的反面教材,至今仍活生生地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即便法立得再好,如果法律得不到遵守,又有何用?不得不承认的是,聂树斌案发生于1995年,当时的法治环境仍然相当落后,多年的“严打”让司法机关养成“重打击、轻保护”的习惯,普遍“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还比较普遍,“从重从快”的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不少冤假错案就发生在那段时间。但随着保障人权入宪,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成为主流,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大规模修改,这样荒诞的“可能的冤案”已经找不到太多的生长土壤,我们的司法没有理由一直带着这个耻辱架前行。

与聂树斌案有密切关系的“王书金案”,将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再次开庭审理。纠结多年仍未平反的“聂树斌案”有望峰回路转。8年“抗战”,能否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这恐怕还是个大大的问号,“悬案”一时恐怕还难以落地。

“聂树斌案”成为“悬案”,是因为王书金自供系“聂树斌案”中的真凶。王书金指控聂树斌犯罪的那起奸杀妇女案,其实系他所为。但该案毕竟发生在18年前,时过境迁,证据多已湮灭,而单凭被告人口供又不能定案,使之本身也成为了一宗“悬案”。但从证据的关联性上,首先必须王书金“悬案”落地,即确认其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真凶,方可谈得上聂树斌“悬案”的昭雪。否则,“聂树斌案”就难以定性为是冤案,所谓昭雪也就无从说起。

这考验了司法部门的司法水平和智慧。“悬案”突破的关键是王书金自供真凶是否属实。是人之将死的良心发现,还是另有企图,藉“悬案”搅局,将之作为一根救命稻草?这是个严肃的问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而不是王书金一面之词的自证有罪。这就需要把其供述和18年前的勘查结果做认真的比对和科学分析,相信总有可资判断真伪的蛛丝马迹。对此,也要秉持法的精神“疑罪从无”,从而让其与“聂树斌案”摆脱干系。不可让飘渺的王书金“悬案”再牵住司法部门的鼻子,混淆视线,而让其靦颜人世,因其本就罪不容诛。

此案结果值得关注和期待。无论聂树斌案是否系冤案,关键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核查,并以透明的方式让人们看到。正义已经迟到,此案不能再拖了,拖得越久,对聂树斌家人及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也就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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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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