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特律破产”不会有中国版(2)

“底特律破产”不会有中国版(2)

核心提示:中国的地方城市政府会不会也出现破产?郝振平解释说,由于美国的政治制度,才会出现地方城市政府财政方面资不抵债后,中央政府不予援助,而任其破产的问题。他认为,国情不同,这种情况在我国应该不会出现。鉴于目前我国财政整体财力还是处于增长区间,而且财政收入总额巨大。即使地方政府资不抵债,甚至出现运转困难的问题,中央政府也绝不会袖手旁观,而肯定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兜底方式救援相关地方政府的。

成因

向银行贷款搞发展

郝振平介绍,改革开放后,地方债逐步出现,其成因多种多样。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出现“收入上移、支出下移”的趋势。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地方在财政收入相对缩小的情况下,事权却加大。但地方政府如何“搞钱”?除了卖地,就是举债。为满足发展需要,一些地区向银行直接贷款或以土地抵押等方式质押贷款。这是至今为止,地方债最主要的来源。地方债投入的最主要领域,无疑就是基础建设方面。

在上世纪90年代前,一些国企已经资不抵债,但政府部门考虑到职工利益等因素,通过政府注资或接管企业债务等方式,也增加了一些地方债额度。不过上世纪90年代之后,这种情况基本绝迹。

另外,一些地方早期曾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后逐渐演变为由财政部代理发行,或自主发行的地方债。这也成为地方债的一大来源。

近年,一些地方还通过信托、BT(建设B移交)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融资,这也是一些筹资成本高,蕴含新风险隐患的地方债。

三类地方债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其他相关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债10.7万亿

2011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曾透露,全国审计机关4万多人对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涉及部门机构单位8万多个、项目37万多个和债务187万多笔。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

今年6月审计署发布“2013年第24号审计结果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亿元,增长12.94%。

郝振平分析,目前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该不会超过20万亿元。

对话

临时举债投放应经人大审议

京华时报:地方债到底按哪种统计口径计算?

郝振平:无论部门统计口径有何不同,我都建议采用最简单,也是最大的口径,就是无论举债方是谁,最终是要由地方政府保证偿还的那些地方债务。因为只有最大限度地统计地方债数额,才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京华时报:地方债的安全范围是什么?

郝振平:目前地方债很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虽然各地举债额极大,可关于地方债却没有一个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级体系。由于各地当前经济实力、今后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因素均不同,所以像广州这样的省会城市和不发达的省会城市,其地方债预警比例绝对不会相同。

因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应在地方债风险评估和安全评级体系方面强化合作,无论是以人大立法方式,还是国务院规章方式,都应尽快出台一个相关指标体系。

京华时报:地方债合理的投放领域有哪些?怎样有效控制地方债规模?

郝振平:我认为合理的投放领域只有两个。一个是符合地方政府明确规划,并确定下来的投放领域和相应金额。另一方面,对于规划外的临时举债和投放,都应该经过人大部门的审议。只有当地人大部门认可举债理由和举债规模,对此形成决议,当地政府才能举债。不应该轻易赋予一些政府部门自行举债和投放的权力。

由于我国税收增速已经严重放缓,国内外经济环境使得企业发展步履维艰,而土地财政又属于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因此一定要通过人大和审计等多部门合作,以加强立法、审议,以及审计动态监督等方式,尽量控制地方债的增速,使其规模逐步趋于合理。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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