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120医生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虽不能充分说明老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但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为:老人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
而且,通过调取笔录记者发现,彭丹曾对事发经过有这样的描述:“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压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所以,综合证据后法院认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丹的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造成老人的死亡。
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既然是多车碾压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由被告彭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又是否合理呢?
龙泉驿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丹分别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强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还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曾强的父亲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当然,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彭丹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老人在靠近中心双实线的位置行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丹赔偿死者曾强父亲共计395336.50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挡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法官解案
彭某可向逃逸者追偿
最后一次碾轧是否致老人死亡?多车碾轧后,彭某碾轧的到底是尸体还是伤者?此前,彭某曾经一度否认“碾死老人”的说法。法院根据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确定至少有1辆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某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以造成老人死亡。彭某此前陈述称看到老人“腿动了一下”,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生命体征的表现。据此,法院认为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主审法官说,从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某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彭某在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一旦逃逸车辆被抓获后,他将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
律师释疑
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针对有网友质疑“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立新分析,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精神。
本案中,多辆车碾轧受害者致其身亡,应属于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该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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