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韩亚空难赔偿 法律有依据

天津:韩亚空难赔偿 法律有依据

美国旧金山当地时间2013年7月6日发生的韩国亚洲航空公司波音777客机空难事故共造成3名中国乘客死亡,181名乘客受伤,本次事故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目前,事故的赔偿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次空难中受害的中国旅客可以选择在哪些国家提起赔偿诉讼?空难中的中国公民应如何选择起诉才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如果选择在中国以外的国家起诉,会遇到哪些法律上的困难和障碍呢?

本次空难中受害的中国旅客可以选择在中国、韩国或者美国起诉

记者:至今,距韩亚航空事故已经过去二十多天,但具体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尤其是空难赔偿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在韩亚航空事故中伤亡的中国公民应在哪国法院起诉才能得到支持呢?

张玉军律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旅客可以选择在中国、韩国或者美国起诉。

《蒙特利尔公约》又被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空难索赔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是“国际运输”,我国、韩国和美国都已加入此国际条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因此,该失事航班上的中国旅客不论是从中国出发还是从韩国出发,均可要求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对于国际空难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简而言之,受害的中国乘客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美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韩国)作为诉讼地。

就经济补偿最大化而言,本次受害的中国公民应选择在美国起诉

记者:此次空难中受伤害的中国公民应选择在哪个国家起诉才能使自己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呢?

贾毅律律师:中国乘客拟获得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应选择在美国起诉。因为就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而言,美国对空难人员的赔偿额基本上是最高的。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2006年正式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之规定,乘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

根据韩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以往空难的相关判例,出现空难航空公司至少赔偿死亡者家属约人民币130万元。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第2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航班造成旅客出现人身伤亡时,受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可以获得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的损害赔偿。

而根据美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空难赔偿的相关判例,罹难者家属所获赔偿金额至少为150万美元,有的甚至更高。

综合对比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此次空难中的中国乘客要获得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应当选择适用美国法律作为赔偿依据。

中国公民选择在美国起诉可能面临的法律困难

记者:若中国乘客选择在美起诉,会遇到哪些法律上的困难?

李宁律师:若受害乘客选择在美国起诉,美国法院有可能会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要求中国乘客在亚洲起诉。在本次空难中,机上乘客大多为中国及韩国乘客,涉事航空公司为韩国公司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美国法院援用“不方便管辖原则”的依据。

“不方便管辖原则”又称为“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原则”,是美国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由于原告可以自由选择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他就可以选择对其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该法院可以自身不方便作为根据,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做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初起源于苏格兰,并非在一开始就被美国全盘接受。长期以来,美国法院根据国际法确立了一项规则,即外国公民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不受阻碍。法学家们曾指出,所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为自己所遭遇的不公正寻求救济。然而,自 194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案做出判决之后,美国大多数州确立了“不方便管辖理论”。

现在,“不方便管辖原则”已成为了一道阻拦外国人在美诉讼的铁闸,是我国乘客在美国进行空难索赔的最大障碍。

为改变我国公民可能的上述诉讼风险,我们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调高我国目前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的空难赔偿金额,尤其是国际航运中的空难赔偿金额。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当我国公民遇到国际空难时会将在国内诉讼作为其第一选择。

法律支持 国鹏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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