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性”意味着公民社会必须展示相当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非正式的、临时性的、随意性的聚会应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萨拉门教授后来认识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经正式注册的组织,以及非正式的组织,但他继续强调这些组织必须有日常的会面,必须有会员、必须有被参与者接受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问题是,现实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会员的社团;更不要提虚拟空间已出现的大量网上团体。而它们算不算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呢?
“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可以赚钱,但只能用于完成组织的使命,而不能将利润分配给其所有者和管理者。问题是,中饱私囊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润的办法。近年来,由于政府拨款减少,西方(尤其是美国)越来越多的所谓“非营利组织”卷入赢利性活动,致使“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与此同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高管们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齐的报道也不绝于耳。
“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里的“自愿”缺乏严格的定义。问题是,在具有合作主义传统的那些国家(包括不少欧洲国家),工会、商会、专业团体等组织并不是完全自愿的;在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包括美国),人们参与宗教组织活动往往从不懂事时就开始,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自愿的。这些组织是否应该被排除到公民社会以外?
“民间性”本来被定义为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是受制于政府;但后来萨拉门把“民间性”定义为它们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些组织接受政府的资助并不降低其“民间性”。问题是,这些组织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资助才能生存?如果它们离开政府的资助就无法生存,那么它们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民间性”?
“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资本或其它组织。直接“受制于”也许少见,但如果民间组织资金主要来自外部(如政府拨款、基金会资助、外国援助),那么政府政策(尤其是拨款政策)、金主的偏好、外国捐助者的资助重点能不削弱那些仰人鼻息的组织的“自治性”吗?
综上所述,虽然civil society这种提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即使在当代,各种对它进行定义的策略也都不太成功。换句话说,civil society原义的“名”还未“正”。civil society的中文译名也同样未“正”。前面提到了“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三种可能的译法。而译为“公民社会”往往会使不了解其西文原义的国人产生种种不相关的联想,仿佛“公民社会”是某种更理想的社会类型(而不是社会团体的类型)。
破除“公民社会”的神话
不仅“公民社会”的概念名不正、言不顺,更麻烦的是,虽然新自由主义哺育出的所谓公民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不胫而走,它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事实基础,是不折不扣的神话。“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各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表明,新闻媒体和大众读物对公民社会的一些颂扬与真实情况有很大距离。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对外部世界提供的不同模式非常感兴趣,但这也可能造成将自己的理想投射到外部事物上去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神话加以剖析。
同质的神话。公民社会理论谈到公民社会时仿佛它是一个整体,好像其中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各种团体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马克思主义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它对社会中阶级关系所作的犀利剖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将造成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利害冲突会引起压制与反压制的斗争。
圣洁的神话。近年来,对各类民间组织的赞誉可以说是不绝于耳。人们谈到营利性企业时会联想到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缺乏爱心;人们谈到政府时会联想到贪污腐化、繁文缛节、效率低下。据说,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在充斥着权力和金钱游戏的当今世界,它们是一股清流。在很多人心目中,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形象是十分圣洁的。他们认为民间组织是爱心的体现,是正义的象征,是效率的化身,是互助、参与、自治的途径,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先锋。民间组织不仅济贫救困,热心公益,它们还给人们以归属感,并用它们的存在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此外,由它们来提供社会服务也比由政府机构来提供更到位,更有效率。总之,民间组织是块净土,代表着人世间的真善美。我们并不否认某些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并不是所有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所有特征,民间组织的发展中也有假、恶、丑的一面。一些学者早就观察到,参与民间组织活动实际上是社会精英显示自己身份的一种方式。一批实证研究表明,参与民间活动有助于保持和促进上层阶级内部的团结,并使他们得以主导非营利/非政府活动的方针政策。
独立的神话。公民社会的拥趸者最看重民间组织的自主性。“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等这些提法都暗示民间组织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但在赞扬公民社会自主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似乎都忘了问一个问题:民间团体到底靠什么资源生存、靠什么维持其独立性?在两种情况下,民间团体可以轻而易举地拥有自主性或独立性。一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其成员的志愿服务(时间方面的捐赠);二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人们(包括其成员)在财物方面的小额捐献。这种类型的组织确实存在,但它们规模小、影响小,公民社会理论关注的从来都不是这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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