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对立的神话。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凡是谈到公民社会的“独立性”都是指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在这套话语体系中,公民社会似乎是一块净土,国家仿佛充满乌烟瘴气;好事似乎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仿佛都是国家干的。按照这套话语体系的逻辑,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对立关系:政府作用的扩大必然导致民间组织活动空间的萎缩;反之,如欲拓展民间组织发展的空间,政府的作用就必须受到限制。这套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逻辑连美国这个案例都解释不了。从罗斯福的“新政”到约翰逊的“伟大社会”,美国政府的干预范围在二战以后扩张得很快。也正是在这个时期,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急剧增加。二战刚结束时,全美只有不到十万非营利组织,这个数目到六十年代中期已增至三十万。光是在约翰逊总统宣布实行“伟大社会”计划的当年(1965年),向国税局提出建立非营利组织的申请就比前一年翻了一番。此后,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开始剧增。八十年代初里根上台以后,风向骤转,限制政府干预范围成为施政目标。但这并没有为美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一个兴盛时期。虽然组织数量似乎没有明显变化,但它们的发展却面临了更多的困难。美国的例子说明,政府干预不一定会制约民间组织的发展;政府功能的萎缩不一定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主动力的神话。自由主义之所以强调民间组织的独立性、突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论证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条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进行民主转型之前并没有多少像样的民间组织,但这些国家仍然转向了所谓“民主”体制。假如公民社会真是民主体制基石的话,那美国民主恐怕已岌岌可危了,因为自1960年以后,参与社团的美国公众比重已大幅下降;到20世纪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水平。
“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名不正则言不顺,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译名不清的情况下,奢谈“构筑公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实在让人不知所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检察院被称为“人民检察院”,邮政被称为“人民邮政”,银行被称为“人民银行”,保险被称为“人民保险”;如果说要构筑某种理想社会的话,“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百姓,也就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说出了他对“人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在此前后,毛泽东一直把“人民”看作一个历史的、变动的政治范畴,而不是泛指一国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变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主体依然是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此可见,“人民”这一概念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第二,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
无论在中文里还是在西文里,“社会”一词的原义都是指志趣相投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或团体。在现代以前,当人们的生活半径不过几里或几十里远时,他们不太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观念;充其量,他们只能形成空间有限的“乡里社会”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里社会被看作是一个由血缘、亲情串联起来的“熟人社会”,是一个群体本位、和谐有机的共同体。通过利玛窦、马国贤之类传教士的引介,中国人的这种社会观对西方诸如莱布尼兹、维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会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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