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公民社会”是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

王绍光:“公民社会”是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

最近二十多年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很火。在一些人眼里,公民社会天然合理、天然正义,是应该无条件地予以肯定的“好东西”。

公民社会好在何处呢?按照其倡导者的说法,好就好在公民社会能够对政府的公权力构成制约,从而促进民主的实现。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南欧、东欧、西欧、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会是民主前提条件的理论,他们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九十年代初,这种理论传入中国研究领域,继而传入中国学界,很快就成了显学。自此以后,国内外总有一些人拿着放大镜在中国寻找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

然而,只要稍加深究,我们就会发现,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换句话说,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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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国外定义“公民社会”的三种策略

要判断一个东西是好是坏,必须得先弄清楚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

“公民社会”是从西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事实上,civil society到底应该怎么翻译本身就是个问题。译法与概念的内涵紧密相关;概念的内涵不同,译法当然也应不一样。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义者(如托克维尔),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即人们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动的空间)范畴,尽管他们对市民社会所处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义争论不休。

直到过去二十多年里,civil society才被赋予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它既是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私域),也是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地(公域)。问题是,把civil 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比较容易把握,但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却十分飘忽。

定义“公民社会”的第一种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么: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空间。那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把这片空间叫作“社会”,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会”呢?显然,并不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全部空间都可以被称作“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么,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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