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首都机场爆炸案:不应该用“他人生命”走自己另类残酷的维权之路(3)

【案例】首都机场爆炸案:不应该用“他人生命”走自己另类残酷的维权之路(3)

有“谴责派”认为:人们说出同情也不应该,媒体过多报道也不应该,因为这会引起效仿。

但是同样也该担心说出谴责。因为谴责有可能让维权者感受不到社会温暖,心灰意冷,做出更极端的举动。以死明志,毕竟还是对社会抱有希望的表现;如果对社会完全失望,那可能就会以死报复。

所以最重要的是做出改变。让媒体充分报道,在讨论中形成改变路径,并推动各方面改变。比如,冀中星有没有被殴打,已经成了“罗生门”,要避免这样的“罗生门”,应该推动整体回避制度的实施——即在当地侦查部门牵涉案件时,让当地侦查部门整体回避,由上级公安部门另行指派侦查机构。再比如,即便冀中星是自己摔伤的,也该有救助渠道,让他不至于沦落到悲惨的境遇,推动形成这样的救助渠道,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改变发生,就有助于消除用极端手段维权的隐患。隐患既无,也就不用担心哪种表态会激发隐患了。

机场爆炸案:犯罪与维权是两码事

首都机场的爆炸声,让多年前的一桩旧案成为时下热闻,也让“冀中星的个人悲伤”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如果当初冀中星的案子及时受到外界关注,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机场爆炸事件。当然,历史不可能有假如。

在我们的社会,公众向来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生活经验。无钱医治、负债累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冀中星显然想到了这句话。在首都机场制造爆炸事件,就是他想到的“大闹”方式。在引爆自制炸弹前高喊“躲远点”,加上未造成任何伤亡,这些都充分说明他不是要“报复社会”,而只是想要“借”用首都机场作为“大闹”的地点。

正因为如此,冀中星的行为赢得了不少人同情,这与那些到校园中砍杀无辜儿童、在公交车上实施纵火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不同。但必须强调,这仍是一个很恶劣的示范。一方面已涉嫌触犯刑法,冀中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今后有更多“冤屈者”效仿,那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很多评论者都注意到了这点,所以强调“实现正义不能靠盲目声援”,强调“谴责T3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其遭遇”。

这些当然是很理性的观点,但我们也应体恤一个困苦无助的人,他用以自救的方法有时候可能难免失当。其背后的悖论就在于,如果他不采用这样的“大闹”方式,以其自身资源很难吸引到足够眼球,而没有足够关注,他的困境就无法摆脱。“开胸验肺”的张海超,不也是一种自残吗?那些用肉体抵抗强拆的悲剧,就更让人痛心了。如果弱者维权很多时候只能拿自己的身体去做赌注,这是法治社会难以承受之重。

在我看来,冀中星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升级版的“跳楼秀”,只不过无论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都要更大一些。过去很多年,我们常能看到农民工为讨薪而进行种种“另类创新”:从最初的跳楼秀到后来的讨薪新闻发布会、拜河神讨薪等等。当然,也有人真的从楼上跳下去了,有人拿刀捅了无辜的路人,有人劫持了偶遇的女孩,还有的去集体堵路讨薪……与之相比,冀中星的维权举动,不算最好的,也不算最坏的。

所以,犯罪的归犯罪,维权的归维权。冀中星固然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但更多人也需为冀中星的遭遇反思。在多次上访之后,冀中星是否被治安员打残,这依然是个谜,而这本不该是难以侦破的悬案。唯有相关部门认真核查案件,给公众一个值得信服的说法,同时也认真对待每一次上访、每一起申诉,让更多身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困境的人,重新看到法律维权的希望,机场爆炸案才不会被“复制”或“更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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