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自赔”须防异化为公帑“他赔”

广东:“法院自赔”须防异化为公帑“他赔”

如若一起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最终只是以国家赔偿的方式画上句号,这种纠错机制显然是不完整的。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读这份两千余字的规定,不难看出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以往《国家赔偿法》对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可谓填补空白;另一方面,明确了“(法院)因自身错误和违法”两种前提以及“工作时限”,并规定对于争议性较大的自赔案件可“举行听证”,操作细节上更加完善和规范。当然,鉴于历史和现状,也要承认,当前,我国国家赔偿领域在司法理念和实践上仍然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存在差距。

其一,国家赔偿之后应该进行适度的“个人追责+追偿”。现实中,不少涉及国家赔偿的冤假错案,源头都指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故意的违法犯罪或明显的司法不作为、乱作为。如对于舆论高度关注的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虽然最终以国家赔偿落下帷幕,但导致无辜者10年牢狱之灾的案件经办人,包括女“神探”以及法院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正当侦破、审理程序的行为,至今仍无下文。如若一起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最终只是以国家赔偿的方式画上句号,这种纠错机制显然是不完整的;而这种“自赔”,也仍然只是法院用公帑进行的“他赔”,买单的还是公共财政(全体纳税人)。必须明确一套与办案人员挂钩的“追责+追偿”机制,方可能拉上高压线。不久前,河南省确立了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的“责任终身制”,效果虽有待观察,意义则不言而喻。

其二,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应凸显透明度、公开性。现有的法院自赔案件审理,基本上是“自己审自己”。数据显示:1997年到2007年中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为8500多起,仅占一半还不到,平均到每省每年仅约20件,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可想而知,法院系统本身在自赔案件审理上是很难做到完全客观中立的。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法院自赔案件的处理意见,须“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见,“自己审自己”的制度框架仍待突破。其负面后果不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由于鉴定主体的封闭性、监督的缺失,每40起医疗事故鉴定只有一起得到支持,其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久受诟病。也许是为了弥补这一弊端,新《规定》又提出,“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听证。阳光是最好的公平润滑剂,听证这一方式正是以更公开透明的渠道为自赔案件审理引入更多阳光直射。不过,此次《规定》对听证参与人员界定为“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相关人员”的表述略显模糊,也给了地方法院更多“运作”空间。如何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公权力的一种“自我革命”,空间还很大。

其三,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有所反思并与时俱进。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近20年,很多时候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点是,我国采用 “违法归责原则”,简言之:法院若无违法,则司法案件受害人无权获赔。这种理念当前已日显局限。从国际上看,国家赔偿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未来的国家赔偿(包括自赔案件),理应顺应这种以人为本的趋势,逐步引入“过错归责原则”甚至“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拓展国家赔偿范围,增进对公民权的保护。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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