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追偿规定“悬空” 国家总做“冤大头”

国家赔偿:追偿规定“悬空” 国家总做“冤大头”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蒙冤个体的赔偿和救济,它只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自我担当,并非意味着对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个体责任的追究完成。

8月22日,福建念斌投毒案宣判,曾被提起公诉的念斌无罪当庭释放。这起案件历时8年,被告人念斌一审3次被判处死刑,案件一度送到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但最终没有复核通过。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对媒体表示:“我会要求国家赔偿。”

近年来,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保障社会正义、推进司法公正的行动和决心。然而,在冤假错案改判之后,国家赔偿法中对责任人的追偿却往往难以落实。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韩春晖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它是国家对蒙冤个体的赔偿和救济,只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自我担当,并非意味着对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个体责任的追究完成。”

国家总做“冤大头”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目前,国家赔偿款每年都是一笔巨额开支。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工作报告透露,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2045件,赔偿8735.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16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对冤假错案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之后,应当启动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追责和追偿的相关程序。但实践中,这一切几乎止于国家赔偿,极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即使追责也多数显得轻描淡写,而法律规定的追偿,或承担一部分赔偿,更是不了了之,导致国家总做“冤大头”。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初立秀撰写的一篇文章,曾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合编的《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1年第2辑)》中,文中就披露了追偿执行情况。

——“以行政追偿为例,根据财政部对我国26个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2002年至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大部分地区行政追偿的比率极低,追偿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而因国家赔偿案件受到追责的情况更是屈指可数。”

“多年来,冤假错案频现与责任人得不到追偿有密切关系。”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认为,“如果造成冤假错案,就必须对责任人进行追偿。普通纳税人没有义务为个别司法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买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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