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期待国家赔偿后的“下文”

检察日报:期待国家赔偿后的“下文”

浙江叔侄冤案又有新进展。5月20日新华社消息称,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国家赔偿了,当事人也逐渐回归正常生活,但案件远没到画句号的时候。剖析冤案发生原因,完善制度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其中,200多万元国家赔偿款最终由谁买单,也是公众关注点之一。

用经济赔偿的方式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公民进行抚慰,国家赔偿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和公民“见面”的是国家,而不是具体责任人,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国家赔偿最终都由国家买单。国家作出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关于刑事赔偿追偿,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而“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分别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之前,有报道援引叔侄二人说法,称遭到刑讯逼供。但是,由于未造成伤害和死亡(也许当时有伤害,但未留后遗症,目前赔偿也没有这部分赔偿),所以,即使真有刑讯逼供,也难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一)向办案人员追偿;至于他们是否有第31条(二)中所列枉法裁判等情形,尚需有关部门细查。

“办了这么大错案,国家出了200多万元,相关人员不需要承担一部分吗?”在网上,这种声音很有代表性。不过,任何一个国家,冤案都难以完全避免。如果冤案是技术手段、认识水平等原因导致,那么,就无需也不应该找出个“替罪羊”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事实是需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那么,追偿不力以致国家赔偿全由国家买单,同样不公平。

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2011年1月28日中国新闻网)。仅从追偿数额少推论该追偿的没追偿,逻辑上并不成立。但很多有影响的案件,国家赔偿后再无下文,是否追偿“不明不白”,却一次次加深公众的怀疑。

在浙江的这起冤案中,相关人员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如果需要向他们追偿,他们最终承担200万元中的多少?如果无需追偿,也请告诉公众为什么。这是公众期待的“下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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