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的提出
城乡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1]农村社区服务重要性的日渐凸显是与我国城市化进程分不开的,我国城市化发展引发的“三农”问题日益突出。[2]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走的是以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推动为特征的城市化道路,造成了我国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社会正发生着巨大变迁: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减少,人口结构、家庭结构明显变化,农村中的“386199”问题突出;一些农村社区在城市化中“终结”和萎缩,[1]而一些农村社区因城市和工业的扩张而规模扩大;农村中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与市场的联系增加;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中的“公共性”问题增多,传统的和现代的规范冲突激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从多方面构建农村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在全国各地也正逐步展开。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区服务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城市,政府对农村社区服务在政策和制度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实践中也并未形成具有操作意义的实践理念和模式,[3]致使我国目前农村社区服务难以满足需求,[4]据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我国农村社区服务能力仍严重不足,仍有10.6%的村没有卫生室,83.8%的村没有文化室,83.4%的村没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刚刚起步。[5]同时还存在财政投入不足,城乡差距大,机制不灵活等问题。
与城市社区服务的研究相比,农村社区服务的研究明显迟缓。李明华较早地关注到了农村社区服务对浙江农村社会变迁的重要意义,[6]2009年,孔娜娜研究了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7]目前大多数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对正在各地开展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上。基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农村社区服务理论研究亟待深入,公共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理解农村社区服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农村社区服务的性质
很多研究表明,社区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社区服务就是“社区性”的服务,即“专门针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的”,[8]一般地说,面向特定农村社区需求的所有服务都可以看成是农村社区服务,在资源约束下,并不是农民所有的社区服务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有一个先后的排序。与城市社区相比,我国的农村社区服务有以下特点:第一,农村社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决定了农村社区服务不仅仅指生活性服务,生产性服务也显得极其重要;第二,我国农村社区范围广泛,但居住较为分散,居民聚居程度不高,决定了同一社区内的社区服务需求规模较小,因而可能会造成农村社区服务市场供给的困境。
为了认清农村社区服务的供给机制,我们把农村社区服务分成两类典型:第一类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如我国农村社区的治安、农村社区环境卫生、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销售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劳动就业信息服务等。
假定某种社区服务产品的总量为X,则上述社区服务的消费特性可用公式表述为:X=Xi(i=1,……)。Xi为社区内第i个社区居民对这种社区服务产品的消费数量,即公式表示社区内任何一个居民所消费享用的社区服务的数量既是该社区服务产品的总量。
第二类是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这类农村社区服务在消费上有竞争性,消费时可分割,可排他,如我国农村中的金融服务、商业服务及其它生活上的便民服务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往往容易受到社会的忽视,因为这类社区服务在城市一般是由市场提供的,社区服务工作一般并不需要把这类服务纳入工作的范围,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经济地理条件,在农村市场常常不能有效提供。
三、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服务既包括公共产品性质,也包括私人产品性质的社区服务,决定了其供给主体应包括市场、政府以及农村社区。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