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2)

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2)

——基于公共经济学视角

(一)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

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即通过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私人部门和企业。对于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在搭便车机制下,会造成市场对这类农村社区服务无法供给或供给不足,如农村的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据建设部2005年的一项抽样调查,89%的村庄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9]农村中的这一公共性问题目前并没多少改观。

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一般来说私人市场在供给上可以实现有效率的结果,但是当存在外部性,或者当存在不完全市场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即由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起的、即使提供的成本低于个人的支付意愿,但市场仍不能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我国农村中的金融货款服务、农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农村的商业销售服务等是典型的不完全市场,这些服务产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特征,消费上也可进行价格排他,但却没有供给或供给不足,出现市场失灵。如在农村保险产品服务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农村金融贷款服务市场上,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金融机构担心农民的还贷能力;同时,针对我国的农村市场特征和服务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和金融企业在服务产品的设计和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显然,开辟农村市场具有更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和贷款企业缺乏创造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创新激励,农村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出现失灵,造成我国农村保险产品少,农村贷款难问题较为普遍。如,2009年,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7.73%,但农业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只有5.41%。[1]

在农村商业销售服务市场上,私人企业同样也需要对农村商业销售服务的模式、运营等进行创新。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社区居住分散,地理交通人口条件各异,同一社区的市场规模小,在市场运作、商业推广、商品运输等方面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导致了我国农村社区商业销售服务供给不足,商业网点缺乏。

(二)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政府

政府在供给农村社区服务时要同时考虑效率和公平。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农村社区服务供给的必要性因素,而市场导致的分配不公和我国城乡发展的巨大不平衡要求政府对农村社区服务必须有支持和关照。基于此,政府介入农村社区服务的领域主要是以下方面。

(1)具有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如农村公共环境的保护、农村环境卫生、农村的技术推广服务和劳动力就业信息等,政府可以通过产权界定、补贴或直接供给等方式促进这些农村社区服务产品的供给。

(2)具有私人产品性质但市场不存在的农村社区服务。由于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以及交易成本等原因,一些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产品会出现市场失灵,没有市场存在。当这些服务在农村需求普遍但市场不存在时,就可能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影响。这时,政府的支持就显得很有必要。

(3)具有再分配性质和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农村社区服务。这些社区服务一般包括针对农村的福利服务项目和教育培训项目。如农村老年人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低收入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和就业培训服务等。特别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存在大量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这些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需要社会的抚助,以缓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心理问题;对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福利服务和劳动培训,可以保证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生存资源,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存能力;为社区农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的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可以提高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和向城市转移的能力,减少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和盲目性,有利于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4)具有优效品特征的农村社区服务。人们有时对自己福利的认识不能作出可靠的判断,(10)对消费某些物品或服务所带来的效用评价过低,这些物品和服务就称为优效品。一些消费具有优效品的特征,如阅读、体育锻炼、体检等,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政府的干预,农民的消费量会过少。因此.政府应该从父爱主义出发,通过建农村图书室、健身房、免费提供公共健身设施、身体检查等来促进农民的社会文体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介入和供给农村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局限性。1937年,梁漱溟就曾评价当时由政府推行的乡村建设“耗费大,效率小,不亲切,不实在”。[10](P344)事实上,政府供给农村社区服务不仅可能会出现财政约束下的供给不足,而且还与私人市场一样,也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自上而下”的供给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反映农村社区的需求偏好,政府还有可能因动力不足或压力缺乏而导致农村社区服务生产和运行的“X-无效率”。[11]

(三)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对社区服务的供给主要来自社区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两方面的力量,其主要供给方式有:(1)由社区集体组织如村集体供给,运用村集体收入进行社区服务的费用支出。(2)社区集体组织作为组织协调者,根据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对社区服务的成本通过社区内成员的成本分摊进行筹资和安排。(3)通过社区精英(特别经济精英)和社区周围企业的捐献提供。(4)通过农村社区成员其它形式的合作实现社区服务的供给。既可通过农村社区内非正式组织,如传统的亲属、邻里、朋友等之间的互帮互助来实现,也可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来实现村民之间的供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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