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3)

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3)

——基于公共经济学视角

农村社区内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1)农村公共权力组织对村级公共权力的追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公共权力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是村级公共事业的直接受益者,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何会直接影响村民对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支持,影响换届选举时村委会成员能否再次当选。(2)村民参与社区服务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受益动机。对于一些收益明确、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改善明显的农村社区服务,村民能够通过成本分担或村民之间其它形式的合作实现供给。如,土地抵押贷款在我国一直是个难题,但河北沧州东光县古树于村的村民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社,以自己的承包地在合作社获得抵押贷款。[12]因而,部分满足了村民金融贷款的服务需求。(3)社区企业和乡村精英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无偿捐献则由于多种激励。有物质利益的激励,但主要是非物质利益激励,如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

农村社区实现社区服务供给的优势主要在于:(1)能较好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农村社区是一个人数较少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因此,农村社区“能够依靠在其成员密切的社会交往和惧怕被社区排斥中形成的合作精神来抑制搭便车者的动机”。[13](2)能够较好反映特定农村社区的需求偏好。作为一个小集体,社区内无论何种供给方式,一般都必须依据民主规则,自愿协调,民主协商,须取得大多数人同意才能采取集体行动,因而反映了社区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偏好。

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农村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该受到重视。张晓辉等通过对我国121个行政村的调查显示,对村庄的信息文化教育投资中,有29.6%来自村集体收入和村民集资,而在村庄环境健康的投资中集体收入和村民集资的比例更高达64.8%。[14]然而,农村社区供给社区服务产品需要相应的条件。首先,村庄社区集体一定的收入水平是村集体供给社区服务产品的经济基础,对一些投资额较大的社区服务项目,或集体经济较弱的农村社区,仅仅依靠村社区集体难以实现有效供给。其次,社区村民的成本分摊和居民其它合作形式不仅需要村民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还需要合作模式或制度上的创新。第三,一些农村社区服务项目确实是由社区精英捐献提供的,但精英供给模式缺乏普遍意义。[15]

四、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的供给合作和制度创新

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上,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三大主体各有不同的优势和缺陷,应发挥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我国农村社区数量多,差异大,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服务供给中,E.S.萨瓦斯提出了服务提供(或者说安排)和服务生产的概念,并认为区分这二者是十分重要的。服务提供涉及为谁提供、提供的服务水平、怎样筹资付费等问题,而服务生产即服务产品的直接组织生产,“当市政府雇佣承包商去翻新路面的时候,该城市就是安排者,承包企业就是生产者”,[16](P68-69)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生产主体既可分离,也可二者合一。这些理论及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理论为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既可以是社区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社区服务生产者,或者对某一社区服务来说既是提供者同时也是生产者,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在供给农村社区服务上有不同的优势。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农村地区、不同农村社区服务项目的不同特征,从效率出发,进行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供给合作和供给模式的创新。

五、结语

农村社区服务是农村社区有效率生产和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可以为实施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创设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农村社区服务不仅与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较大距离,而且与我国城市的社区服务体系和水平有着很大差距,无论在效率上还是在公平上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应从公平和效率出发,构建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体系。同时,我国农村社区地域广泛,各村社的经济发展水平、社区社会关系千差万别,而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各自又有着不同的优势和局限,因此,不存在单一的供给模式,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三大主体的作用和优势,实现三大主体供给合作的创新。对我国政府而言,政府不仅是农村社区服务的供给者,而且在如何激励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合作的创新方面,政府更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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