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礼成俗”,让道德回归生活 (2)

“化礼成俗”,让道德回归生活 (2)

以规则促习惯,让习惯成自然

道德生活化的具体运作,首先是规定基本做法,以规则促使人们从小养成习惯,进而习惯成自然。在保存至今的许多家训中都能看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康熙年间订立的《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族中敦伦,尊卑有序。少年每日见尊长,拱手致敬,坐则起立,行则让道,虽宴饮合欢,不许戏谑”。司马光为其家族制定的《司马氏居家杂仪》更是这方面的典范。《居家杂仪》明确规定,孩子牙牙学语时期,就要教他恭敬尊长,“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家庭就餐时,孩子不能和大人同桌,要单独设席,而且座位与大人一样要“依长幼而坐”。在孝敬老人方面,《居家杂仪》规定,每天儿子媳妇起床后要先问候父母,“父母姑舅起,子供药物,妇具晨羞”。吃饭时,“妇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共之”。到了晚上,“父母姑舅将寝,则安置而退”。平时服侍父母,出必告知、返必面见,出入起居,谨慎扶卫。父母有疾,“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将长幼有序、孝敬老人等道德要求融入到拱手、起立、让道、就餐等生活起居琐事中,每天这样生活,久而久之也就成了习惯。诚然,这套“家规”中的一些要求已不符合时代,不可全然搬用,但其“以规则促习惯”的方式值得借鉴。

除了规定应当怎么做,还要规定不应当做什么。明代何伦为其家族所定的“治家八诫”很具代表性:不可奸骗他人妻女;不可赌博宿娼;不可拖欠包揽侵欺钱粮;不可炼药烧丹,偷窃诓骗;不可强横健讼,斗狠逞凶,抗帮教唆;不可结交无赖,花哄游荡,不事生产;不可傲人慢物,好胜夸能,逆理乱伦,骄奢淫逸;不可为贪心所使,专行歪门邪道。这些戒律中有些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已经触犯法律,很有必要在生活中多加警示告诫,使人对此类行为避之三舍。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行为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应充分考虑个人生活境遇的不同。中国人的道德体系是稳定而又开放的,对不同人群的道德要求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也可有一定的差别。例如,谈及违反道德的“不孝”行为,大部分家族只将不赡养父母、侵占祖坟、盗伐祖坟树木等列入其中,但在《浦江郑氏义门规范》中却有八条被视为“不孝”:言质鬻祭田者;言质鬻子孙永守的公堂产业者;私置田业,私积货泉者;阻止在家族劝惩薄上记载功过者;丧事用乐饮酒食肉者;出仕子孙惰政贪渎或恃贵自尊以骄宗族者;蓄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恣情取餍败坏家事者;妄肆威福,图胁人财,侵凌人产,损害祖宗德名者。为什么郑氏的“不孝”这么多,甚至积点私产这种一般家庭的正常活动都被严格禁止?因为郑氏是“江南第一家”,同居十三代未分家,作为义门,其道德要求当然有别于一般家族。可见,道德回归生活必然是有所差别的。

“活泉”之水,汇成道德之河

道德生活化的意义何在?

首先,这种路径使道德教化渗透在日常生活中,润物细无声地促进了道德建设,并且这一过程是不间断的、持续终身的;其次,它可以使遵守道德要求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不再是书本上生硬的教条,从而使道德建设成为人人参与的主动行为;同时,这样的道德建设带着温情和亲情,充分考虑了每个个体的感受,易于让人感同身受,进而由衷接受。这就是中国古人道德建设的智慧所在。

道德回归生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承认家规家训、村规乡约等民间规约的合理性,通过法律严惩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形成全社会崇尚道德的环境。这就要求用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语言表述道德观念,将德化民众列入政府主要工作内容,道德教育进课堂进家庭,大力旌彰孝义之人等等。

真正的道德行为,本身就是理所当然、习以为常的自然生活。只有让道德回归生活,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眼道德“活泉”,最终汇成的道德之河才能浩浩荡荡、奔流不息。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 )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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