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未来长期执政之基(2)

中国共产党未来长期执政之基(2)

——宪法共识下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

依照宪法执政为执政党提供了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依照宪法治国能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实现依宪治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依宪治国的最基本意涵是全面严格地实施现行宪法,其意涵的合逻辑延伸就是赖以实施的宪法必须是一部优良的宪法。如果宪法存有缺陷或者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就必须及时启动宪法的修改进程。

在当下中国,要实现依宪治国的目标,有几个紧迫性的问题必须很好地处理:

第一,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形态,但中国政党的产生、发展轨迹与西方政党却有着显然的区别。中国是先有党,后在这个党的领导下建立军队、夺取政权、建立国家,党在成立之初就是革命党、领导党;西方政党大多在国家建立之后,由不同的利益派别依循宪法上的结社自由自愿设立,然后通过选举竞争的手段去获取国家权力,实现政治利益。西方政党自出生之初就在宪法、法律之下,自然很难完全逸出法律轨道,脱离法律约束,而中国革命党最初成立的宗旨就是推翻一个既存的法律秩序。革命胜利后,由于特定意识形态和价值追求的原因,革命党又不得不致力于建立自己新的法统,这样便造成特定情势下党与法的紧张关系。在建国初期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不断革命论指导下的周期性社会大规模运动,以及国家高度经济垄断造成的社会利益的单一性,使得革命党很自然地形成对战争年代管理和动员方式的路径依赖。当中国开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改革开放航程后,社会利益的多元性使得单一的政策管理方式应对起来左支右绌,而政策的模糊多变性又使得社会大众不能形成关乎利益的安定性预期。国家政权管理者经过历时态的代际传替后,仅靠武力征伐、流血牺牲来证成执政的合法性已面临说服力的不足,必须另辟法理合法性的途径。尤为重要的是,一个曾经依靠核心意识形态约束、理想主义追求和严密的组织性控制来保证自身纯洁性的政党,在和平执政时期,由于执政任务的多样性、党员规模的巨大性、意识形态约束的有限性,出现了频度和广度很高的腐败问题。上述因素导致依法执政成为执政党维持生机和活力必须直面的严峻课题。执政党依法执政必须处理好“党法”与国法、党权与国权、党员责任与公民义务等关系。既要保证党的意志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又要保证一切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活动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还要保证党的职能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有明晰的界分。近年来,党政不分、甚至党组织包办代替一切国家机关职能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造成机构叠床架屋、组织效能低下,而且由于现行法律下党组织司法可诉资格的禁止性,助长了部分地方党组织领导人权力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进而助推腐败的多发与高发,执政党执政的权威性资源也因之高速流失。在坚持执政党执政地位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双重考量下,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应该是执政党以适度的数量优势和绝对的质量优势,支配并领导各级人大,再由人大去产生、组织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执政党应尊重政府行政机关自主行政活动,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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