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 可以建廉政

以史为鉴 可以建廉政

(原题:善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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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继承、批判、借鉴中汲取历史的经验和智慧,能够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在继承中挖掘古代廉政文化优秀资源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灿烂文明,也沉淀了深厚的廉政文化。一是“民水君舟”思想隐含“群众路线”要求。自先秦始,历代思想家对民本思想都有自己的见解。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唐太宗“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这些论述,表明古代从政者认识到,只有保护人民、爱护人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戴,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与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相通,为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地位提供了思想基础。二是“宽猛相济”办法体现“惩防并举”方针。孔子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的“宽”指德治,“猛”指法治。德法兼治是古人所倡导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实施教化。“宽猛相济”的思想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提供了理论支撑。三是“义利之辨”道德延展“廉洁奉公”准则。“义,人之正路也。”义利之辨是《孟子》第一个论题,就是正确处理道德伦理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宋代道学家陆九渊说:“供其职,勤其事,心乎国,心乎民,而不为身计。”林则徐有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重义轻利,舍生取义。义在为政者身上表现的就是清廉,要符合道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凡是本分之外的利益,就是不义之财,拿了就不廉洁。传统的义利观为党员干部坚持同“不义而富”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提供了文化支持。

在批判中汲取古代反腐斗争失败教训

中国古代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周期性腐败问题,究其原因是基于封建专制的廉政思想、法纪执行、监察制度存在局限性、随意性和片面性。一是以“驭民”为前提,其廉政思想存在突出的局限性。在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迫于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提出了廉政思想,以期缓和阶级矛盾,保障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各种廉政思想,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专制君主驾驭和控制臣属的手段,“忠君”的要求远远高于“爱民”。二是以“人治”为特征,其法纪执行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在专制社会,法律仅是强化“人治”的手段,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的现实,不可能建立起正常稳定的法治秩序。三是以“政争”为目的,其监察制度存在内在的片面性。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统治,监察官员不过是皇帝的耳目,皇帝的开明与昏聩直接影响监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同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一种纵向权力监督模式,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缺乏普通民众对官员的监督,导致了中国古代官场中盛行“欺上瞒下”、“官官相护”。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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