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设计社会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来设计社会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
社会管理并非通常人们所理解的主要是政法系统或民政系统所关注的问题。社会管理首先绝对不是指运用公权力特别是国家暴力机器来管理人民群众,更不是指民政系统动用公共资源对需要受助的困难群体进行慈善救助和帮扶。社会管理在其本质意义上,主要指的是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层面上实现的程度,它是显性的,又是能够检验执政党执政效能和执政价值的重要窗口。在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尤为重要,如果仅仅由政府单方面根据自身意愿来制定社会管理制度,将难以保证公平正义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政府的传统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似乎社会管理仅仅是政府职能之一,但这是站在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社会管理的狭隘理解。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应该考虑到最大限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最大限度提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如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仅仅是保障了少数人,或者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处于极低的水平,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基本的、简单的社会保障需要,那么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谈得上公平正义。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没有完善的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各阶层的社会保障相当脆弱,那么,市场经济秩序的巩固、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增长、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现代转型都将无从谈起,而政府的所谓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也将受到根本性的影响。
避免权力的过分干扰
受中国传统社会管理理念的制约,人们往往认为,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对群众的管治和约束,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判断社会管理成效的标准往往是社会秩序是否稳定,政府的权力是否在社会层面得到了完整、全面实施和现实认同。其实,从制度角度看,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必须首先要求政府和官员能够一体遵行,避免社会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到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和干扰,其次才是对人民群众行为方式和边界的约束和整合。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都既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客体。
中国传统社会的“以吏为师”观念,以及中国老百姓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父母官意识,使整个社会的运转常常围绕着政治权力的逻辑来展开。官员作为具有政治身份和公权力的个体,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社会运转的主导者。这些传统的封建因素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作为执政党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封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构建、健全、实践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制度过程中,要特别警惕权力因素的过分干扰,特别警惕社会管理制度成为依附于政府权力的附属品。
社会管理制度重在实施,特别是在执政党层面和政府层面,要具有率先垂范、引领方向、敢为天下先的政治勇气和政治艺术,构建和实施最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经得起历史发展检验、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管理制度,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共产党的现代转型奠定坚实的社会制度基础。在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再加上我们在经济领域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代表的制度改革实践,必将为中国社会走向更为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的美好未来插上腾飞的翅膀,为中国梦夯实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层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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