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人权的解构与中国人权模式的价值

普遍人权的解构与中国人权模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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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念起源于西方,而近代中国人权观念则由西方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这三股互异的思潮的激荡交融而形成。但是,从近代中国人权观念演进之历程来看,决定着中国人权观念的形成和演进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一直是中国人权观念最主要的思想资源。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思路去解读中国人权的形成和演进,将提供一个切合历史事实的视角,有助于更中肯地评判中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也有助于更合理地厘定中国人权模式与普遍人权的关系。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普遍人权的解构

普遍人权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一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普遍人权的论证最初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从格劳修斯提出的“天赋人权”,到洛克论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的三大自然权利,再到卢梭宣布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权被认为是一种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应当普适于所有人类个体的价值。青年马克思所面对的正是这种宣称具有普遍性的权利话语。在德法年鉴时期,针对鲍威尔提出犹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信仰的特权”,才能获得“普遍的人权”的观点,马克思明确地表达了反对意见,并由此从哲学人本学的层面对所谓“普遍人权”展开了批判。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美国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超历史的权利,而是产生于取代封建主义旧社会的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作为与公民权相对的人权,其主体是自然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公民。对于“人权”这一概念,马克思主张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读[1]。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本质上只是使人过上一种二重化的生活,即在政治共同体中过着类存在物的生活,但同时在市民社会中却过着利己主义的、把自己和他人都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生活。政治解放的后果是双重的,它既是国家唯心主义的完成,也是市民社会唯物主义的完成,“摆脱政治桎梏的同时也就是摆脱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2]。政治解放释放出了利己主义的人并且以后者作为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人权就是从法权的意义上对这样一个基础的肯定,“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3]因此,作为人权之权利主体的“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利己主义的、并且孤立和固守于自身的单子式的人。人权之内容则是由市民社会这个特殊领域的要素所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承认个人自由就是“承认构成他的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4]。而构成市民社会成员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和物质要素,如宗教的存在、私有财产的存在,以及利己主义精神的存在,并不是永恒的,而是暂时的、有缺陷的存在。所以,人权对这些要素的肯定,并不是指向真正的人类解放,而是对人类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的有缺陷的社会状况的默认和妥协。“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5]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此所指的市民社会并不是泛指决定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是指资产阶级社会。在其与恩格斯合作的《神圣家族》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观点:资产阶级革命“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6]。概言之,马克思认为人权是从法权层面上对资产阶级社会有缺陷的人及其生存状况的确证,它并不具有普遍性。

与早期马克思主要从哲学人本学的角度展开对普遍人权历史起源及其局限性的批判形成某种互补,恩格斯主要是从经验的层面出发,通过揭示英国社会中权利理论与实践的深刻矛盾来证否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与其说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毋宁说是资产阶级或者说富人的特权。在早期恩格斯看来,尽管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那样通过一个举世闻名的人权宣言,但英国无疑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英国人所享有的基于习惯法或者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并不逊于美国人和法国人。但是,在实践的层面,并非所有的英国人都能享有这些权利:由于组织会社需要钱,所以充分的结社权利成为富人的特权;而在人身保护权利方面,穷人因为支付不起保证金不能获得保释,等等。具有自由主义表象的英国宪法与法律掩盖了资产阶级统治和财产统治的事实,穷人的人权并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7]。

确立了唯物史观之后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将普遍人权视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他们一方面从经济基础变迁的层面去挖掘人权的起源,另一方面则是揭示人权话语的暂时性。就前者而言,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经济上交换价值的等价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而人们所有的和所需的交换价值(包括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交换主体的自由的尺度。所以,“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8]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他认为,社会的经济进步,导致了摆脱封建桎梏和消除封建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和平等因此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9]。后一方面主要是通过揭示共产主义对人权话语的超越来展开的。在确立其唯物史观的重要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鲜明地表达了共产主义对于人权话语的超越:“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10]更晚一些的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等文中也都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对于平等和权利等观念的超越。当然,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外,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普遍人权的批判,还内含于他们对于资产阶级的自由、公正、正义、平等等人道主义观念的更一般批判。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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