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问责的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协作
在发展中国家具体实践中,社会问责的成效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在推动政府问责以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有的则并无助于改善现有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印度,从1994年开始,班加罗尔地区推行了以公民报告来评估政府的公共服务,随后世界银行特别调查了贫民窟民众对于公共服务和公共机构人员的满意度情况,1994年、1999年和2003年三次公民报告卡的评分数据已经显示出满意度的显著提高,表明了公民报告这一社会问责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样在印度,在1992年孟买骚乱之后,地方政府曾经一度保持了强烈的兴趣来推动社会审计的实施,通过社会审计来改善配给体制曾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然而,由于后期缺乏政府的支持,最终只落为形式上的制度。
因此,如何保障社会问责的成效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在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问责实践中,社会问责机制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推动力量,除了透明国际、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之外,社会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与社会这两种力量的积极协作。这种协作关系是否达成不仅影响到公众参与机制是否得以建立,还直接决定了公共参与机制的有效性。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和社团组织往往通过政策倡导等形式施加压力,推动社会问责机制的建立,并在此后积极参与到社会问责的行动中。在这个过程中,社会问责的成效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除了印度的公共事务中心这样有名的组织之外,印度尼西亚的万隆治理研究所、巴西的妇女研究和倡议中心、马拉维的经济公正网络与南非的公共服务问责监控组织等都在社会问责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其次,媒体利用及政策倡导。在社会问责中,公民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能否有效地利用媒体,从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的政策倡导作用,对于社会问责的成效具有关键的作用;再次,社会与国家的建设性合作。在社会问责过程中,社会不应采取与国家对抗的策略,这种关系不利于对国家产生影响,还可能会导致社会自身空间的收缩;社会应主动加强与国家的沟通和对话,并在此基础之上与国家开展建设性的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领域。
面对社会的参与和问责诉求,国家不应采取压制和冷漠的态度。首先,国家需要在现有制度架构下扩大制度化公共参与的渠道,有效地回应社会的公共参与和社会问责诉求,接受社会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改善公共服务;其次,国家还可以针对社会问责诉求启动内部的问责机制,从而增加社会问责的惩罚力量;再次,国家可以从内部主动地推动社会问责机制的建立,包括信息公开立法和参与式预算改革等;最后,国家还可以创造有利于社会问责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包括推动地方的适当分权、公共信息的透明、公共参与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等。
总之,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公共参与推动社会问责已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实践,在国家与社会的协作下,多种具体的公共参与机制得以建立,提升了公民公共参与的能力,并使得公民能够更加有效地影响政府的政策,推动政府提供更加优质和均衡的公共服务。这对于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责任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日益强化,使得政府不能再仅仅追求经济发展绩效,相反,如何有效地回应民意、如何恰当地处理社会诉求推动政府问责已经成为了关乎民众对于政府信任度和满意度的重要标尺。发展中国家社会问责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建立制度化的公共参与机制以推动社会问责是一条可资借鉴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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