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疑与取缔(1978年3月至1980年9月)
其实,在“大民主”推广开来不久,党内就有人对其消极面提出批评。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直接指出:“这几年指标过高,要求过急,既助长了分散主义,又助长了命令主义,党的民主集中制也就有了相当大的削弱。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更集中,但在实际上,分散主义的现象却是很严重的。另外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民主,但在实际上,命令主义、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横的现象却是十分严重的。”(36)周恩来在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本来可以是发扬人民民主的一种好的方式,但是,这几年,有些单位滥用了这种方式,不让各种不同意见有同等的发言权,甚至压制正确的意见。”(37)但这类批评声音随着党内政治生活的非正常化而逐渐微弱,以致最后失语。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内对“大民主”的反思和批评之声开始出现。叶剑英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时指出,我们党从来主张在广大人民中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在必要的时候运用大民主的形式,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四人帮”打着所谓“大民主”的旗号,反对党的领导,鼓吹什么“越乱越好”,“踢开党委闹革命”,“矛头向上就是大方向”。他们是要借此把他们那一“帮”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以便于他们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达到篡党篡军篡国,建立法西斯“帮”天下的目的。这样的所谓“大民主”,就是地富反坏的反攻倒算,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政变。(38)这个看法表明,即使无产阶级的“大民主”也有可能被坏人利用来达到罪恶的目的,“大民主”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纪国法,就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的混乱,运用无产阶级的“大民主”要看适当的时机——“必要的时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民主”再次引起各方面关注。在此之前的1976年春天,人民群众自发地利用“大民主”形式兴起了四五运动,为粉碎“四人帮”和邓小平复出奠定了深厚的民意基础,况且《宪法》仍然给予其“合宪性”地位。在全党和全社会思想解放和政治生活解冻之际,一些人习惯于此前多年的政治和舆论生态,对骤然而来的转折缺乏心理准备,抱怨重重;一些人因为历史的冤屈而言辞过激;还有些人因为现实处境不如意而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甚至一度成立群众组织并出版地下刊物等,尤以北京为最,而这些人恰恰利用的就是“大民主”方式。同时,一大批老干部重新回到领导岗位后,既渴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政治局面保持生动活泼,又希望党和人民的政治与社会活动能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开展,以维持安定团结的局势,谁都不希望使自己深受其害的“大民主”动乱局面再现。这些情势都促使中共重新思考“大民主”的合法性问题。
1979年3月29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告》,其中规定:不准煽动闹事、造谣惑众、无理取闹、诽谤和诬陷;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街道、公共场所、建筑物等地方张贴和涂写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等;凡是反对社会主义、共产党领导、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以及书刊、画册、照片、图片等,一律禁止。尽管这只是一个地方党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但因为它是首都,故其态度和倾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领导层的立场和观点。如果说“公安六条”赋予了“大民主”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地位,那么《通告》六条实际上开始动摇这种地位。因为“公安六条”已于2月17日由中共中央宣布撤销,这使“大民主”失去了法规保障,不过此时《宪法》第45条依然给予它“合宪性”地位,所以《通告》只是对它的活动性质、内容、方式做了必要限制。
然而,就在《通告》通过的第二天,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著名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强调:“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39)。讲话已经明确显示邓小平并不赞成“大民主”,其实这也反映了党内高层的愿望。
6月,刚刚创办的《理论探索》发表文章,从“大民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说明它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无产阶级“大民主”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提倡。作为上层建筑,它归根到底为经济基础服务。搞四化建设需要一个非常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此前提下,不应该提倡“四大”,尤其是大字报。不过,文章也认为群众自发的“大民主”只能作为一个极特殊、极个别情况看待,多数情况下,党组织必须事先认真对待,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能滥用、乱用“大民主”,还要防止资产阶级的“大民主”。当前不提倡“大民主”与继续发扬民主的精神并不矛盾,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抵触。(40)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学术界和理论界的认识水准,其分析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毛泽东选集》第5卷中的相关论述,现实中力求说明“大民主”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
在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后,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取消“大民主”:“‘四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起过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妨碍了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了有利于消除不安定的因素,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予以取消。”(41)1980年4月2日,《光明日报》发表文章,支持五中全会的建议,认为50年代“鸣放”和反右派斗争、“文化大革命”时期运用“四大”的实践证明,它并没有给人民群众什么民主权利,留下的只有惨痛的回忆和深重的灾难;全面地看,它是打击迫害他人,压制不同意见,运动群众整人的工具,并不能给人民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象大字报这种形式,在一定场合,可以产生也曾经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实践表明,这种形式往往容易脱离民主集中制的轨道,引起动乱,发展的结果,常常影响安定团结,妨碍正常的民主和集中,即使在个别问题上能有所得,但从整体来说,也是得不偿失”,在宪法中取消“四大”,有利于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今后利用“四大”,重新制造像“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那种大混乱、大破坏(42)。
4月8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将宪法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4月16日,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委员会议案的建议。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公报。至此,“大民主”失去了“合宪性”地位。
9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呼应从宪法中取缔“四大”的决定。文章首先回顾了“四大”的历史发展过程,剖析了“四大”的利弊,认为“四大”作为一个整体,绝不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不能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造成一种以势压人的空气,妨碍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四大”的兴盛同过去对阶级斗争形势作出错误估计密切相关,是适应不断开展的政治斗争的需要,也与阶级斗争扩大化分不开。今天,阶级矛盾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随着全党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我们再不需要也不能够搞“文化大革命”那种群众斗争和政治运动了。文章认为,取消“四大”并不意味着民主的消失,恰恰相反,与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主更具现实有效性,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民主更有保障性,日益扩大的民主与法制对干部的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严肃性。有意思的是,文章提出:“当然,‘四大’虽然从宪法条文上取消了,如果群众认为有必要,
在机关、企业、学校内部,张贴署有真实姓名的并对其内容负责的大字报,我认为,这样做不能看作是违反宪法”。(43)其实,这样的“大字报”形式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兴盛的“大民主”全然不同,应该属于“小民主”的范畴,但任其发展,无法充分保证它不向“大民主”发展。这只能说明,当时人们对法制基础上的民主的认识并不充分。
如前所述,“大民主”是“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组成部分,它的“合理性”自然也随着“文化大革命”实践和理论本身被否定而丧失。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对于党和国家肌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决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44)。
从上述中共对以“四大”为形式的“大民主”的认识发展过程看,以下问题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全面性内涵。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动员群众的方式。如前文所言,“大民主”的存在和扩展与片面的“手段”民主观有关。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系统性看,民主政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邓小平所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离开了民主的社会主义和离开了民主的现代化,都是残缺不全的。又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它还是人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新时期之初,中共就强调,必须坚决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于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中共十七大强调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共十八大“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遵循有序性原则。“四大”式的“大民主”尽管有时也主张坚持党的领导,但是由于它先天性地把党的各级领导者和组织视为人民民主的对立面的禀赋,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都离开了党的领导,朝着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倾向发展,破坏性极强。有鉴于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十五大明确“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了推进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目标。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四大”式的“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灾难为教训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序性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样才能使民主建设沿着健康、有效的方向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循渐进性规律。“四大”式的“大民主”能够为毛泽东接受、欣赏、推行,取决于他的一些判断:一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秩序——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基本确立,并且人民群众有对这一制度的天然追求和向往;二是人民群众有天然的民主素质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三是人民群众对毛泽东和共产党真诚的信仰和爱戴;四是党和人民的领袖永远是忠诚于人民的。对于第三、四点几乎无人怀疑,但是对于前两点,在一个小农经济充斥的国度,即便人们缘于热情或迫于压力接受了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安排,若要在思想上接受并自觉地运用“无私”的“大民主”,几近难以想象。所以,中共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以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为基础,并与之相适应。超越基础的激进终会适得其反,滞后基础的保守必会毁害基础,两者都会导致中国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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