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备受质疑媒体六问

社会抚养费备受质疑媒体六问

新京报制图/张妍

原标题:六问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否因计征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不公?是否存在层层摊派任务指标,导致乱收费、以罚代管?甚至沦为创收“工具”?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备受上述质疑。

9月18日,计征了11年的社会抚养费终于揭开“冰山一角”,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

1 到底是不是罚款?

个别地区既收费又罚款

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在当年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罚款?原国家计生委官员多次称“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

但审计报告表明,个别地区同时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如云南老集寨乡计生部门,就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

■ 观点

曾致信31个省份、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去向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说,起征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罚款、计生罚款随之取消,“既收社会抚养费又收计生罚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乱收费”。

2 是否有收费标准?

存在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审计结果显示,地区收费差异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内的各县之间,对同年同类超生行为,执行不同的标准。

除地区差距,审计出的还有“贫富差距”。

按相关规定,对高收入人群应核实其实际收入,提高征收标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县,对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当地年均收入计算出的征收标准,或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确定的标准。

而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 观点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

吴有水说,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公,还引导了人员流动,“有的从这个县,迁到另一个县。有一对山东夫妇,将户口迁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迁回原籍”。

3 是否存在行政摊派?

征缴任务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媒体多次曝出因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指标,引发了“被超生”事件,乃至发生自杀悲剧。

2008年,并未超生的河南省淅川县铁僵沟村支书龚国华,为完成乡里分摊到村里的抚养费任务,自掏腰包交了6000元。今年7月,河南西平县居民王茹萍再次接到4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单后,自杀身亡。此前,她已为超生的儿子交过1万元社会抚养费。

审计结果显示,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在各地普遍存在。

如甘肃皋兰县规定,征缴任务基数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对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乡镇,缺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从拨付乡镇的补助经费中扣除。

为完成征缴任务,有的还借款垫付,有的让财政资金在账户上“空转”,如四川岳池县,将县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再次解缴入库,“重复”记账。

■ 观点

吴有水有一张“预借”社会抚养费收据,某地为完成征收任务,向没有超生的居民预借社会抚养费,“说超生时就不用交了。这种‘放水养鱼’无异于鼓励超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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