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工同酬”被打折,公共利益岂可被“绑架”?(3)

【案例】“同工同酬”被打折,公共利益岂可被“绑架”?(3)

法律规定包含福利保险

从实际操作落实上来看,要保证福利分配上的一致,可能性几乎为零,特别是像国有企业等一些用人单位,其在编正式员工享受的包括补充公积金在内福利待遇是很高的,如果实现正式工与派遣员工福利分配上的一致,所需的费用必将远远超过其能承担的范围。

然而《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可见保险、福利等待遇包含在“同酬”的范畴之内,然而目前的法律解释却认为同酬不包含同保险同福利,可见同工同酬未成真,法规之间先打架。

现在国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两种人身上,一种就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临时工同工不同酬,还有一类就是劳动派遣工和企业的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在我国政府机关福利项目设置权限缺乏统一规制的背景下,多数政府机关至少设有七八项福利性补贴。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除了工资之外,还享受很多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

同工同酬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是我们认为,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平等待遇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劳动报酬”之外,增加同等其他待遇的规定。

【启示与思考】

所谓“同工同酬”,竟然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如此解释显然连诡辩都算不上,而是对一个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的扭曲。众所周知,包括央企在内的某些垄断行业员工收入中的“大头”,正在于福利和社会保险,由此而造成的薪酬差距必然是巨大的。显然,剔除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收入分配改革,其实际意义必将大打折扣。

派遣工同工同酬后,会吃掉一家央企260亿“利润”,这或许是事实。不过,这似乎也说明一个事实:央企所谓的高利润及其正式工的“超国民待遇”,原来是通过盘剥临时工来的。一家央企83%的利润,竟然要靠这种“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方式获取,那只有两个可能:一是这个行业不挣钱,二是效率太低。而实际情形,恐怕是后者主导了前者。但说到底,同工同酬不仅关乎道德底线,更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与企业效率及其盈利水平无关。拿企业利润说事,显然是一种山头主义作祟。

同工同酬政策因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而遭致曲解,这是利益集团“绑架”公共政策的又一典型范例。作为基本常识,公共政策最应该体现公众利益,而非少数人的特殊利益。然而在政策的出台过程中,由于利益集团的干预,一些公共政策不是胎死腹中,就是华而不实,难以推行,甚或改变“公共”导向,而沦为既得利益者谋取私利的“制度红利”;也正因为利益集团的操纵,一些本不该出台的土政策甚至“坏政策”,也堂而皇之地出炉了。在这里,公共政策俨如橡皮图章,成为利益集团随意捏拿的玩物。

包括同工同酬在内的每一次改革,无不是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过程,这本不足为怪。然而在我们这里,却由于民众力量的羸弱,在一些涉及利益集团的改革中,这种博弈很多时候沦为一种“零和游戏”,并呈现一种“改革到利益集团为止”的病态逻辑:当改革涉及民众利益时,改革的阻力最小,雷厉风行说改就改;而一旦改到利益集团,就阻力重重,如蜗牛一般走一步退大半步。比如国企改革、官员财产公示、公车改革、“三公”消费等等,都不同程度呈现类似的改革轨迹。很显然,这种偏离初衷的“改革”,某种程度上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新一轮利益攫取的幌子和挡箭牌。公共政策一旦被利益集团所操纵,成为权贵的工具,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严重折损政府公信,造成社会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同工同酬是个公平问题,也是发展模式能否持续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既然已经破题,就断无再停下脚步的道理。所谓“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实是在维护旧的利益格局,顶多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彻底的解决之道和配套措施必须抓紧研究,义无反顾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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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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