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

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性创新及实践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是新时期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直接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实践中,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始终是牵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敏感点。近期发生的厦门“PX事件”、四川“什邡事件”、南通“启东事件”、昆明“PX事件”等都给予我们深刻的教训。

伴随我国改革步入“深水区”,进一步发展难度持续加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期望、要求越来越高,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这使得现有发展思路、模式面临诸多考验。重大事项的推进实施也愈加承载巨大社会风险。在此背景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具有政治前瞻性的国家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是立足国家发展实际,基于民众利益期盼,回应社会实践要求的重大制度性创新。

“十一五”期间,四川遂宁、江苏淮安、上海等地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展开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遂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并于2006年将评估范围扩大到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和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淮安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稳评”工作专家网络,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处,成立了国内首家“稳评”专业机构;针对社会稳定风险难以量化的问题,上海探索了一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标准,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冶金与重化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等作为风险评估重点领域,出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同时,为保证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咨询和研究机构参与风险评估。中央及时肯定、总结和推广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要求逐步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

当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运行中的关键性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主要表现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共时态并行。这个过程伴随着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越轨的普遍性和社会矛盾的突出化等多重因素交织。由于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复杂互动行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质上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复杂社会选择过程。这其中既存在风险治理领域的共性问题,又由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而有其特殊性。其评估过程亟待解决如下关键问题:

评估主体设定。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很大程度上是涉及众多相关群体的政策安排或资源配置,其执行实施效果依赖于政府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质量。只有建立相关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风险评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我们认为,比较理想的评估主体模式是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组成有关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群体、专业机构、人大政协成员等共同参加的评估工作机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评估工作要更多地吸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同时主动邀请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公共媒体等第三方机构进入评估过程。

评估范围确定。不同区域由于自然地理、人口态势、经济发展、民族宗教等因素不同,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源、监控域、着力点也有所不同。但确立群众观点却是首要的共同原则。进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在以妥善处理群众利益问题为核心内容,察民情、体民意、惜民力、关民生,是我国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初衷和落脚点。因此,凡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城乡发展与移民、环境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公益事业以及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等方面,党政机关在做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文关键词: 朱正威 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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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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