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饮食条款首次出现
一直饱受争议的禁止饮食条款,在本次修改中,首次出现。“在公开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中,80%以上的市民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禁食措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在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行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修改稿三十条中因此增加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
而逃票行为加重处罚,加收十倍票款的条款,依然保持原样。人大对社会公开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绝大部分受访市民认为,加收5倍至10倍票款是合适的。而对于将冒用证件和使用伪造证件乘车者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市经信委也认为可行。
便溺最高或罚500元
针对近段时间以来,上海地铁内发生多起儿童随地便溺事件,甚至引发乘客间的纠纷。在此次修订草案中,“便溺”行为也被明确列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地铁方面有权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共列出了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设施内的禁止行为,“便溺”和“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乱扔纸屑等杂物”等行为一起,被列入了禁止行为的行列。根据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一旦上述禁止行为明确入法,在轨道交通设施内“便溺”等,轨道交通企业有权“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中还对授予轨道交通企业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明确,法律界人士表示,轨道交通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营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地铁进食罚500 禁食入法值得商榷
地铁作为一个特殊公共空间,地铁进食行为带来了安全、卫生、道德、经济等方面的公共问题。此项立法,也有先例。《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起实施,相关细则明确:在地铁内吃喝或抽烟并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乘客,将面临20元到100元的罚款。
但是存在的一定就是合理的吗?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对任何一部法典都可以求其更好”,“好的最大的敌人是最好”,此处凸显了其对待立法的辩证法思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现有的法律只是一个相对较好的,不能说其中没有问题,也需要针对其中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
上海的立法依据在于“在公开征求意见和问卷调查中,80%以上的市民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禁食措施”,从表面上来看,这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的要求,即让人民以问卷形式参与立法过程。然而,大多数人的选择就一定是正确的吗?为什么不考虑20%人的观点?中国古语有云,“众口铄金,积毁销骨”。黑格尔也说过,“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这里指出了对待公共舆论的辩证观点,立法决策者在面对公共舆论时更应该明辨是非,不能被公共舆论混淆了视听,而应该坚持自身理智的头脑,作出科学的决策。有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群体决策中的从众心理容易使人们作出错误的抉择。特别是当人民群众在面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件时,更容易让感情的冲动蒙蔽了理性的双眼,难免作出不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正如歌德所说:“群众是最令人起敬的打仗能手,但是可怜的很,他们不善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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