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合力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两法”衔接合力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两法”衔接机制真正有效落实,检察机关才能对环境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跟踪监督。 

■对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相关的扣押、调取手续合法,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检察机关除了要发挥好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能外,还需在开展预防宣传、支持公益诉讼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与会代表在交流研讨  东检宣摄

与会代表在交流研讨  东检宣摄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召开“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理论实务研讨会”,来自山东省检察机关、中国石油大学、东营市环保部门的与会代表,结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环境解释》),围绕“环境保护领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主题,分别就环境执法法律监督、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搜集与转化、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两法”衔接需要划清权责

在基层,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囿于眼前经济利益,对涉嫌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该移送的不予移送、以罚代刑等现象,引起与会代表关注。 

中国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田国兴认为,“两法”衔接机制真正有效落实,检察机关才能对环境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跟踪。当务之急是构建联网查询的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应的案件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机制,实现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共享,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督制约难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衔接机制中的权责划分,使衔接机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任相虎建议,通过加大查办和预防环保领域渎职犯罪力度,“以打促建,以建促转”,倒逼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不愿接受监督的观念,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主动重视和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设。 

与会代表认为,除了信息化建设和查办职务犯罪同步推进以外,其他措施也不能缺位,如加强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线索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使检察人员和环境监管人员了解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有关程序、标准和规定。同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立案侦查。

特定种类证据转化问题亟待破解

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尽管修改后刑诉法第5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却不包括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种类。因此,如何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顺利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中立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据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要相关的扣押、调取手续合法,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与会代表提出,言词证据由于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和不稳定性,应当由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制作笔录;对于勘验、检查笔录,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根据情况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东营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海霞表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证据收集难、认定难的问题客观存在,为加大打击危害环境刑事犯罪的力度,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按照“能用则用”、“尽力补强”的原则,尽可能地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环境解释》中就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赋予了刑事证据效力。

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离不开法律监督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保护环境的呼声渐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纳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与会代表提出,检察机关除了发挥好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能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首先,加强预防宣传力度。结合查办有影响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使环境监管部门和人员自觉依法规范行政;大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引导各界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 

其次,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应积极关注损害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集体利益的重大、有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有效方式,支持、监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行政。 

再次,加大事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环境侵权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动态跟踪办理进展情况;适时关注并加强涉及破坏环境案件的审判监督,对明显不公正的判决要及时监督。 

最后,可适时设立专门环保检察机构。在一些生态问题、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可尝试在省、市、区(县)检察院分别设立环保检察的内设机构,或者在办案部门设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办案小组,充实办案力量,指定业务骨干担任此类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在乡镇检察室可以加挂环保检察室的牌子,赋予检察室环境执法监督职能,更好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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