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让重病者免于恐惧(3)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让重病者免于恐惧(3)

核心提示:截至2012年12月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8.3%。然而,在居民疾病保障覆盖率处于较高水平的背后,大病保障始终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一块短板。虽然,此前不少地方探索新农合大病保障,但是有限的入选病种能庇护的毕竟只有少数人。

■寄望大病保险 

王银龙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即将启动的大病保险上。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保障对象面向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013年,河北省开始在石家庄市和唐山市试点新农合大病保险。在唐山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运作方式是从新农合资金中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划拨,参合农民患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转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后给予再补偿。以全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超过1.3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5%,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实施分段递增累加式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30万元。

刘文新说,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在和卫生局联系,表达了开展这项业务的愿望。只要保定市启动试点,清苑县马上就可以开始。 

“像郑艳良这样处于绝对贫困的家庭,对于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有一个绝对值,它并不会随着国家补偿比例的提高而提高。”这位官员表示,在农村患大病却没钱医治的人太多,政府的资源却是有限的,最终可能还是得依靠社会力量。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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