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制度建设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领导者重视,才能建立和落实制度,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制度建设的主体,群众的要求和权利是建立和落实制度的原动力。是否承认这点,体现着是否认同历史唯物主义观,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决定着制度建设能否取得成效。

约束权力是群众责任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中可以看出,建立和落实制度,约束权力正确行使,是治国理政和党的建设中不可懈怠的要务。 

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党的执政权都属于人民,为人民所赋。人民群众赋权的条件和目的,就是权力必须正确行使,做好公共服务,实现人民利益。因此,对建立和落实约束权力的制度,最关心、最期待、最积极的是人民群众。而积极行使权利,严格约束权力,实现社会正义,也是群众的责任和义务。

习近平说:“解决干部身上的作风问题,群众也有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多提建议、认真监督……群众监督我们的党、我们各级组织、我们的干部,责无旁贷……”权力滥用必然侵害群众权利,为害社会,所以必须与滥用权力作斗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群众有能力尽到责任履行义务,俗话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身在社会和生活实践一线,不但深知权力行使中的弊病,而且完全有能力监督和约束权力。现实中,由于群众参与,许多制度得以建立、健全,许多滥权行为被发现和揭露的事实,证明群众实现正义的力量和维护权利的要求影响强大,不容置之不理更不容抗拒压制。否则必会导致权力滥用现象蔓延,促成民心向背的逆转,使权力丧失。所以说到底,建立和落实好的制度,是领导者服从民意的结果,体现了群众力量和智慧的作用。 

领导者只有敏锐地体察和服从群众要求,理智地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做到为政清廉,秉公用权,为所当为,才是好的领导者,才有资格掌权用权。好的领导者,不仅在成长过程中,接受了群众的影响,而且在建立和落实制度正确用权时,也会得到群众支持,能够以权利制衡权力,破除既得利益带来的阻力。 

领导者的自觉靠不住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的客观规律决定,领导者不可能超凡入圣,面临权力可能带来的利益或已经形成的利益时,对滥用权力的庸政、乱政、懒政或以权谋私消极腐败现象没有天生的免疫力。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意味着掌权者的自利本性会受到限制,没有特权,不能权为私用、以权谋私,难以享受权力带来的物质利益和心理满足。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所有人都能积极推进限制手中权力的制度建设,并心甘情愿落实制度。所以依赖领导者的高度重视和自觉,而且尤其依赖位高权重的领导者,以为只有领导者有积极性,制度建设才可能有成效的认识,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悖论。 

上述观点的逻辑矛盾在于,一方面承认权力导致腐败,领导者会滥用权力,所以强调必须通过制度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又以为领导者有约束权力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能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如果依靠人的自觉能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那么又何必千方百计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呢?这种内在矛盾的认识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休谟提出“无赖原理”:“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借鉴这个原理,看待和处理建立和落实制度的问题,现实有效。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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