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协调发展

促进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协调发展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强制手段严厉性、调整范围广泛性、刑罚适用最后手段性等特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何界分、衔接和协调,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缺乏全面研究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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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天津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刑法调整”。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与司法实务部门的350余名代表,围绕理论议题“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实务议题“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研究”进行了深入研讨。

合理把握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合理界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是促进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协调发展的基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认为,要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作出区分,需确立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指法律调整的对象,形式标准是指法律调整的方法。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梅象华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能会使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模糊。因此,他提出界分的基本原则应是“刑法不得已性”。“刑法不得已性”既能决定“犯罪圈”的宽窄,也能决定“刑罚量”的大小,而确定“犯罪圈”的宽窄是处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根本准则。

为促进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利宾建议,未来的刑法改革应当调整经济犯罪的构成、建构复合性刑事责任体系以及明确部门法界限,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独立性和互动性的统一。

“合理界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天津市高级法院院长李少平认为,应当从控制刑法保护尺度、加大相关部门法保护力度、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构造“严而不厉”的合理刑罚结构等方面来加强刑法的社会保护,以促进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

促进刑法与刑诉法一体化发展

与会者认为,刑法与刑诉法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为刑事司法设定了基本规范。然而,由于两部法律修改时并不同步,在内容上出现了交叉、矛盾等不协调现象。为保障二者的全面正确实施,深入研究二者的一体化发展意义重大。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和作为程序法的刑诉法具有共同的价值,两者相互依存,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童伟华认为,刑法典与刑诉法典分离式的立法模式,以及理论上长期对刑法与刑诉法分离式的研究造成二者的疏离。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理论支撑,在刑法与刑诉法独立存在的基础上,加强两者的融合与贯通,以实现刑法与刑诉法的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贵扬以水作比喻,提出从二者关系上看,若无刑法对犯罪、刑罚的规定,刑诉法将是无源之水;若无刑诉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刑法将是泛滥洪水。因此,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诉讼程序得到严格遵守,才是刑事司法的“治水”良策。

社会危险性概念在刑法、刑诉法研究中均有涉及,但是判断标准不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卢建平表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基于尚未确定的特定犯罪的推定”和“基于已经认定的已然不法的推定”两方面。但是,这种推定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出于对刑事诉讼立法严肃性以及减少审前羁押刑事政策的双重考量,应当在立法层面废弃社会危险性概念。

刑法对刑诉法证据规则产生哪些影响?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汪长青提出,在刑事立法方面,将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前,不仅要考虑该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更要从获得此类犯罪的证据所采取的侦查手段是否会损害更高的利益,以及这种犯罪是否易于被证明等方面来综合论证。他认为犯罪构成体系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立军说,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应当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以确定证据采用标准。具体而言,从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出发,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政策;对非法实物证据要区分其瑕疵点的位置,区别对待。

与会代表认为,刑法与刑诉法应保持一定的联动性。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肖本山举例说,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需要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双重遏制。从实体上加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从程序上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在司法上,应当先解决“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然后再解决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的新规定,直接影响到刑法中伪证罪等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需要从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主体、罪名界定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等方面对刑法罪名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以达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协调。权利保障理念推动刑民融合

与会者认为,民法发达程度是现代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衡量标尺。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二者之间的界分与融合直接影响法治发展的整体趋势。

如何界分民法与刑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夏勇认为,刑法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的是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以同一行为民事合法与刑事违法的冲突为视角,指出欺诈或者胁迫行为的民法效力与刑法效力存在矛盾,如被欺诈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则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仍有效,但是该欺诈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这表明民法与刑法在核心价值取向上具有差异性,且对被害人(受害人)事后追认的态度不同。

虽然刑法与民法在理念、原则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二者的融合趋势亦有明显体现。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吴轩认为,近现代的刑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在权利保障上多有契合,具体表现为刑法谦抑性、刑法人道观、罪刑法定主义、刑罚的正当性理论、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刑事自诉制度的扩大适用和民事优先等原则的确立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向朝阳认为,二者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并在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立法上都有所体现;完善我国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推动刑事、民事责任融合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也提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民事化,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实现“非刑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轶认为,确立财产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完全必要且可行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犯罪多采取追赃的方法),应遵循“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确立这一制度。

个罪、个案中的刑民交叉、融合问题也引起与会代表关注。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刘仁海认为,如果某“民转刑”个案在是否入罪问题上出现分歧和界限模糊,则不应作犯罪处理。如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入罪要慎重,谨防将银行业管理不善的责任通过刑法转嫁给消费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立争以“宣告死亡”问题为例,提出将民事宣告死亡直接用于刑事裁判,会引起二者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矛盾,建议通过提升宣告死亡的标准来解决此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反映了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否“赔偿从宽”应考虑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的性质。赔偿损失情节不仅可以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重罪乃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对民法中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在量刑中有必要加以区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认为,对于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以“和平”方式非法取财的非暴力犯罪,被告人在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其从宽幅度应该大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多层面寻求腐败犯罪防治对策

与会者认为,腐败犯罪不断滋生新的形式,呈现多元化的特点,需要从政策、立法、司法等多层面寻求防治对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助理研究员陈磊提出,腐败犯罪分为权力占用型和权钱交易型,前者在数量上不断下降而后者在不断上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华生建议,通过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与依法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腐败犯罪的社会监督。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李梁认为,惩防腐败犯罪,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应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功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反腐败的特殊侦查手段和对污点证人的保障机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应在正确领会“老虎苍蝇一起打”精神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进行适当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促进我国反腐败犯罪的法治回归。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应定位于“零容忍”,但是“零容忍”政策不等于贪污犯罪的“重刑化”,提倡适度的刑罚轻缓化以服务于一般预防,更好地养成一种反腐败“零容忍”政策之下的宽宥文化。

针对防治腐败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建言献策。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润华认为,在贿赂犯罪上应当采用对称性的刑事政策,改变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现实,实行同罪同罚,既要严密法网,也要平衡刑罚。

就腐败犯罪的罪名完善问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刘晓山、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洪江等认为,应当以“公务论”作为认定犯罪主体本质特征的指导理论,将受贿罪主体的表述方式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

性贿赂的入罪问题成为研讨的焦点。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松建认为,一切可以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物品”都应当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性贿赂也不例外。从应然层面来看,性贿赂入罪是必然的,但从实然层面来看,当前受贿罪中仅接受非财产性利益的情况较少,因此可以将非财产性利益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高铭暄对此并不赞同,他说,“性贿赂”存在着无法量化的问题,难以取证,也难以公开审理。同时,如果承认性贿赂的成立,是否意味着变相承认性服务的可买卖性呢?贿赂犯罪是对向犯,既要惩罚受贿者,也要惩罚行贿者。而“性贿赂”中,如何惩罚行贿者?理论依据又是什么?基于上述考虑,不宜将“性贿赂”列入贿赂范围。

本次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法学会承办,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南开大学法学院协办。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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