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4)

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4)

针对上诉人薄熙来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薄熙来所提上述材料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薄熙来本人也承认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同时,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内容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书写内容的真实性。综上,可以确认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予以采信。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该意见书同时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控辩双方均申请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亦依法通知了薄谷开来到庭,但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配偶拒绝出庭的,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薄谷开来虽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其书面证言经一审当庭宣读、其作证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其所证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并与上诉人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相关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上诉人薄熙来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家人多次收受唐肖林、徐明款物,并应二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帮助,无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均不影响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未收受唐肖林钱款,一审法院认定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证据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系孤证,且唐肖林关于在薄熙来沈阳家中送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的证言与薄瓜瓜当时在英国读书的事实不符,该证言内容虚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唐肖林对上诉人薄熙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币种、事由等情节多次予以证明,其证言中关于部分行贿款来源的内容得到证人姬巍、张文胜、宋振军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的印证,且唐肖林和宋振军的证言均证明唐肖林曾告知宋振军自己打算送给薄熙来部分钱款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在收受钱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具体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在唐肖林的多次证言中,其仅在2013年5月31日的证言中曾提及其在薄熙来家中送给薄熙来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但唐肖林在该次询问中随即对该情节予以更正,确认了当时除其和薄熙来外无他人在场。故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同意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系因大连驻深办经费困难无法维持,并非受唐肖林请托;唐肖林证明送给其8万美元与“大连大厦”的建设直接相关,但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其批示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一事为谋利事项,该8万美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及在案书证证实,唐肖林向上诉人薄熙来递交了关于将大连驻深办整体划转大连国际公司的报告后,薄熙来签批同意,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据此办理了将大连驻深办成建制划转大连国际公司事宜。以上事实表明,薄熙来系应唐肖林的请托而同意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同时,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的前提是接管大连驻深办,唐肖林的证言亦证明其向薄熙来提出将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目的即在于开发大连驻深办在深圳的土地。故薄熙来收受唐肖林所送8万美元与其同意大连驻深办划转大连国际公司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未认定薄熙来批示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一事为谋利事项不影响该8万美元系受贿所得的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未实施帮助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名单的具体行为,该事项不应认定为其为实德集团谋利事项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其曾就实德集团申请列入商务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名单一事请托上诉人薄熙来帮助,薄熙来对此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薄熙来承诺在此事上为实德集团谋取利益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具体行为,不影响受贿罪谋利事项的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对于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庭审中播放的法国别墅幻灯片不能证明系薄谷开来、徐明当时观看的幻灯片;办案人员提取幻灯片的苹果牌电脑系2005年生产,不可能在2002年用于播放幻灯片,且该电脑及储存在该电脑中的幻灯片未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一审庭审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系办案人员从薄谷开来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显示制作者为“kailai”,制作时间为2002年7月6日。薄谷开来、徐明均辨认确认上述幻灯片即为薄谷开来于2002年在沈阳家中播放给上诉人薄熙来、徐明观看的幻灯片。上述幻灯片已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证明2002年薄谷开来是用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播放了别墅幻灯片,但未证明办案人员提取上述幻灯片的电脑即是当时用于播放的电脑,一审判决亦未作此认定。办案人员从薄谷开来2005年以后使用的电脑中提取了其2002年制作并播放的幻灯片,办案机关对此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对提取幻灯片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足以证实涉案幻灯片的来源。原公诉机关并未将提取幻灯片的电脑作为证据,无需在庭审中出示。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对于上诉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曾向薄熙来告知接受徐明出资购买法国别墅、接受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的证言虚假,薄熙来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2002年上诉人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以及其曾告知薄熙来徐明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以供认,且有办案机关提取的别墅幻灯片予以印证;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均证实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薄熙来并向其表示薄谷开来说这些年其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谷开来购买别墅知情、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有关费用等事项概括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以及徐明代为支付各种费用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详细情况,并不影响对薄熙来主观明知的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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