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2)

依法治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2)

 二、依法治党是法治时代依法执政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作做主,是有机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根本主张。因而,执政党有责任、更有义务带头实施宪法和落实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的时代里,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党,实际上就是巩固和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必须转变,必须从经验式的以政策手段为主治理国家,转变为规范化的以法律手段为主治国理政,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依据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198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首次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它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有了执政党的遵宪守法,才有政府的依法行政,才能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法治化。邓小平同志晚年的很多论述中,在党与国家及其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他再三提出: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每一个党员,不管其功劳和职位如何,都要毫无例外地“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10]“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11]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此之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成了我们党在领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只有坚持依法治党,才能尽快地提升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执政能力。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执政方式必须相应地实行转变,从革命党的思维向执政党的思维进行转变: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命令的和行政的手段,而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也就是必须实行依法执政。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按照经济规律来指导经济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党的主张,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完善的法治来保证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有序,从而才能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执政党只有实行依法执政,才能大大降低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和效力,从而也就提高了自身的执政能力。

而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实现依法治党。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党法与国法的关系,他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也就意味着,不依法治党,也很难依法执政。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核心权力的唯一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党带头遵守法律的一个前提,就是党组织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如果党组织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活动,那么,即使再强调依法治国,我们至多可以有法制,但不会有法治。[12]总之,我们党要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首先要实行依法治党,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从而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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