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防并举回应社会关切 (3)

坚持惩防并举回应社会关切 (3)

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细化和完善反贪工作机制 

记者:今年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请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负责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侦查讯问程序,扩大了辩护律师权利,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新内容,既赋予了反贪工作新的法律武器,又给反贪工作带来许多影响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更加注重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为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专家辅导、专题研讨、网络培训、专项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加深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重点制度和举措: 

一是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精神,进一步明确“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规定每次讯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从2013年1月起,又要求职务犯罪案件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一步加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对询问证人和搜查、扣押活动等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摒弃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特别是坚持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是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等的适用。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发生,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有的律师反映,在代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检察机关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落实好这一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个别地方确实存在对律师的会见、阅卷等申请消极应付甚至无端阻挠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高检院明确要求依法配合律师执业活动,并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专门作出规定,细化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以及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比如,明确规定:对于一时难以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等等。这一系列规定,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定心丸”。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认真落实上述规定,积极主动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同时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障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特点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 

记者:当前腐败犯罪花样翻新,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能力? 

负责人:情况的确如此。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就经过了精心筹划,作案后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千方百计对抗侦查,使反贪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争取工作主动权。 

一是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实行办案工作重心前移,逐步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等传统办案方式,着力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 

二是通过推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强化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侦查活动的统一指挥,着力提高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 

三是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涉案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查获犯罪的能力。 

四是按照“依法办案、分工履职、协调有序”的原则,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同步调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 

五是从反贪办案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反贪干警发现犯罪、侦查取证、依法讯问、突破案件等侦查能力和水平。 

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记者:反贪侦查权是一项重要权力,有人担心这一权力被滥用。请问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反贪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人: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切实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内部监督制度: 

一是充分发挥内设部门相互制约作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加强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监督制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行抗诉权与侦查权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二是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从2009年9月起,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组织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070个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在办案中,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包括统一分流案件、办理内部流转、办结登记、案件对外移送的审核工作等;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包括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以及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等等。 

同时,我们还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制度,积极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还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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