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教材作者留名又得利

让教材作者留名又得利

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出台就被解读为对“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的终结,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

让作者留名又得利,是著作权法和版权制度的基本宗旨,但在以往我国一些教科书的编纂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轻视了“利”的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免费分享”理念,不付费者似乎有了更为理直气壮的理由。然而,稍有理智的人都可推论得知,如果我们不依靠版权制度对教科书作品进行保护和激励,作为教育基础的知识成果将很难累积,进而损害整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和人才培养。

事实上,包括教科书作品在内的知识生产和文化传播,一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目标。无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所称的“鼓励学习”,还是美国宪法知识产权立法授权条款的“文化保存”宗旨,都体现了这一点。在我国,适用《办法》的教科书涉及多个领域,如儿童智力开发、青少年素质教育、大学生能力培养、公民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少数民族、特殊群体的教育保障,等等。对这些教材作品的保护,与国家的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技创新乃至经济建设、民族和谐都息息相关。法律不但要保护教材作者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也应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即获得报酬的权利,激励更多作者投身教育事业的文化创新中。

相比那些能够迅速赢得市场、获得收益的创作——如面向娱乐化和产业化经营的音乐、电影等作品,潜心钻研、厚积薄发,为教育素材添砖加瓦的创作活动尤为可贵,也亟须加强物质激励。因此,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的报酬支付标准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目前所规定的标准,如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等规定,仍嫌激励不足,而且缺少随经济发展而适度增长的弹性机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也为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所采用,并对报酬支付的方式进行细致的规定。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确定报酬的支付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作品的种类、用途、通常的使用数额和其他事项;日本还规定,报酬数额标准由文化厅长官根据情势的变更每年单独确定。我国在《办法》的适用中,不妨借鉴上述立法经验,对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状况进行统计和考量,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并可动态调整的报酬标准。

此外,为了更好适应网络时代文化学习的模式和教育发展的特点,《办法》还可以进一步对数字化教科书编写中,多媒体作品支付报酬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推动我国文化教育事业在新技术时代的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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