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困境与出路

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困境与出路

当代社会围绕转荃因技术展开的激烈争论,是一件十分耐人寻味的事件。在人类的科技发展史上,也许除了克隆人技术,还没有哪一种技术的发展像转基因技术那样,引起人们如此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随着人类社会步人乌尔里希·贝克所说“风险社会”,可以想见,这种类似的争论将会越来越多;人们围绕那些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又具有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的尖端技术而展开的争论,将主要不是一种技术上的争论,而更多地是一种伦理、政治和决策方面的争论。在一个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考皿优先于对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迫求的后实利主义时代,人们围绕着转基因技术这类充满风险的高新技术所产生的伦理争论的实质是什么?我们能否找到一条解决这类伦理争论的具有决策指导作用的伦理原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及其实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项新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都是由社会造成的。关于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的结论,取决于该项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取决于特定社会的人们究竞把哪些价值目标(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往往要以暂时放弃或牺牲其他同样皿要的价位目标为代价)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虑。而关于价值目标的优先性的考虑,主要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因此,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便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伦理和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

从形式上看,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主要涉及三类伦理问题:(1)代内伦理问题,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如跨国公司与消费者、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与规模较小的农业公司)之问公平地分配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2)代际伦理问题,即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享和承担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3)环境伦理问题,即如何保证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从内容上看,争论各方援引的伦理原则主要有:

(1)仁慈原则。主张大规模推广转基因技术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种技术能够改善食品的品质,极大地提高粮食的产公.这一论据的伦理前提是伦理学所说的行善原则:我们应当给人们提供充足的粮食,以减少他们的痛苦,促进他们的幸福.目前,地球上仍有10多亿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随着全球耕地面积的持续减少和人口的稳步增加,人类确实面临着粮食短缺的压力。此外,生物学家还许诺,转基因工程能够改善食品的营养结构,能够把预防疾病的基因注人食品当中,从而能够减少和预防因营养不良而导致的各种疾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从这个角度看,转基因技术确实能够有效地促进人类的福利.

但是,在那些对转基因技术心存疑虑的人看来,人类今天生产的粮食已足够人类食用。所谓的粮食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生产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分配问题“正是一整套不公正和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尤其是那些与土地和贸易有关的制度),加上生态的退化,把较贫困的人群排除在发展进程之外,并剥夺了他们获取食物的机会。因此,粮食问题是可以通过大规模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来加以解决的。我们为什么不致力于重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却要选择转基因技术这样一种具有较大未知风险的方法来解决食品短缺的问题呢?

(2)不伤害原则。不伤害是应用伦理学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反对大规模推广应用转基因技术的人士和机构认为,在转基因技术的风险尚未完全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大规模推广,违背了不伤害的伦理原则.首先,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伤害。其次,转基因技术可能会对环境(包括实验中的转基因动物)构成伤害。再次,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它吸纳了约80%的劳动力,如果在这些国家推广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转基因农业,广大的农民将失去生活的依靠。最后,由于无法与具有雄厚资金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抗衡,生产和销售有机农产品的中小公司和农民将面临倒闭和破产的威胁。

转基因技术的支持者也诉诸不伤害原则。他们认为,鉴于地球上的耕地正在减少,而人口仍在增加,人类如果不通过转基因技术解决人口增加与粮食短缺之间的矛盾,那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将首先是富裕国家中的穷人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3)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关注的是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各种权利,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要求得到满足。从目前的争论来看,人们讨论得比较多的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由于价格便宜,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将主要是穷人,与转9因食品有关的健康风险将主要由穷人来承担。那么,谁是转基因技术的主要获益者?他们对那些因发展转荃因技术而边受损失的人提供了足够的补偿吗?

第二,转基因技术主要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转基因作物的全面推广是否会加剧发展中国家在粮食供应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进一步依赖?

第三,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全球生物技术领域的主要玩家的数量已减少到大约5个,包括孟山都(美国)、杜邦(美国)、诺华(瑞士)、阿斯利康(英国/瑞典)、安万提(德国)。许多人担心,跨国公司会利用它们对转基因种植技术的这种高度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跨国公司把生命形式和生命过程当作专利来加以中请和保护的做法是否正当与合法?由700多名科学家签名的“世界科学家就转基因生物致各国政府的公开信”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把生命形式和生命过程当作专利来加以中请和保护的做法应当被禁止,因为它们威胁着食品安全,允许了对原住民的知识和墓因资源的盗窃,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削弱了医疗保健事业,妨碍了医学和科学的研究,还违背了动物的福利。

第五,更为复杂的是代际正义问题。当代人分享了发展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好处,但是,转基因技术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也许要等到几十年甚至儿百年以后才会显现。到那时,当代人已经不存在,而后代人却要为当代人的福利买单。当代人分享福利而后代人承担风险,这种不对等性明显违背了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4)自主性原则。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对事关自己重大利益的问题做出自主的、自由的选择,这是人作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得到应用伦理学普遍认可的重要伦理原则之一。在关于是否应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标识的争论中,这一原则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自主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为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必须给转基因食品贴上标签。但是,仍有许多人和机构(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反对实行强制性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他们看来,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GMF(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没必要进行标识;对GMF进行标识,会向消费者暗示GMF不安全;会增加GMF的成本,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会使发展良好的转基因农业处于不利地位.但是,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人的基本权利相比,其他任何经济考虑都应让步。因此,“应该对GMF实行强制性标签制度,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5)尊重自然原则。全球环境意识的增长,是人们如此关注转基因技术的环境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中,对尊重自然这一原则的诉求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第一,尊重自然的自主性,即不打破生命的自然生长规律。许多人对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人为地打破物种之间的界限、随意制造新的生命形式的巨大“力量”感到不安,认为这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第二,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自然是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值得人们赞赏的自组织系统;自然的完整和稳定是确保它的巨大创造潜力和生产力的前提条件。许多人认为,转基因技术对自然的这种完整与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应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第三,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能够满足人类的多种需求(包括审美需求和情感需求)。许多人担心,转基因作物及其自然变种可能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包括粮食品系的多样性)的减少,并破坏生物之间微妙的平衡;而人类在实验室中制造的“超级怪物”一旦进人大自然自行繁衍,将给人类和自然带来巨大的灾难,如电影《侏罗纪公园》所描述的那样。第四,动物(特别是高等动物)是具有自我选择能力和自主性的生命。许多人对转基因动物技术给动物带来的额外痛苦深表关切。第五,人类子孙后代的福祉依赖于一个具有生物多样性的、完整而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就是对后代人福利的损害。在这里,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与他们对自然的义务融合在了一起。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只有那些对转基因技术持怀疑和反对态度的机构和人士才关心自然的完整和稳定。那些主张推广转基因技术的机构和人士也认为,这种技术能够有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能够更好地缓解以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人们对上述伦理原则的诉求无疑都具有合理性。人们争论的实质是,究竟哪些伦理原则具有更大的优先性,应当优先把哪些伦理原则整合进关于转基因技术的政策决策中。

二、走出转基因技术之伦理困境的程序伦理与决策伦理

由于人们对相同伦理原则的诉求得出的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结论,因而,人们围绕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似乎陷人了某种困境。笔者认为,走出这种困境的方法之一是对人们所诉求的伦理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排序。根据其优先程度,我们可以把上述五条伦理原则区分为两类。

根据这一排序模式,被要求的道德优先于被期望的道德.在被要求的道德中,原则1优先于原则2,原则2优先于原则3;在被期望的道德中,原则4优先于原则5。总的来看,不伤害原则具有最大的优先性。这是因为不伤害是我们的决策或行动的底线和最低要求。如果一项决策或行动违背了不伤害原则,那么,它对后面的原则的追求要么是虚伪的,要么就是毫无意义的.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的任何道德努力都是自拆台脚的。对正义的追求也要以对人们的自主性的尊重为前提,一种强加的正义很难说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同时,只有自主选择的行为,才是最能促进人们的福利的行为。此外,对自然的尊重也不能以损害正义为代价,这是因为只有通过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一种违背不伤害原则、自主性原则和正义原则的环境保护运动是注定要失败的。最后,如果我们满足了前四个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仁慈原则所迫求的目标,促进人们的福利——也就间接地(或在消极的意义上)得到了实现。

如果说上述价值排序方法为人们走出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困境提供了某种程序伦理,那么,预防原则则为人们制定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决策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决策伦理。作为制定政策的一项指导原则,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亦译风险防范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会给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潜在伤害,那么,我们最好不实施该项行动,尽管对干这种潜在伤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或因果联系尚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那些主张实施该项行动的人应承担举证的责任。

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子20世纪70年代的联邦德国,1987年在“保护北海第二次国际会议”上第一次被引入国际社会。此后,预防原则很快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接受,还被写进许多国际性的环保公约和条约之中,如《里约宜言》(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全球气候变化公约》(1992),《地球宪章)(2000)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3)等等,成为制定与保护环境、技术风险有关的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