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困境与出路(2)

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困境与出路(2)

三、预防原则的价值取向

尽管不同学者、机构、国家和公约对预防原则的措辞和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家都认为,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有两个:第一,积极预防原理:如果有证据表明,被排放的某种物质(或拟实施的某项工程或决策)有可能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那么,即使目前的科学证据尚没有完全证明这种排放(工程或决策)和伤害之间的联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以减少或禁止该种物质的排放(或叫停该工程或决策);科学确定性的缺乏不应成为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第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那些认为目前的排放行为(工程或决策)不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或伤害很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的人,有责任向人们证明其行为的无害性。这两条原理是预防原则的独特价值和创新之处,它代表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取向。

从表面上看,预防原则与传统的伤害预防原则(principle of prevention)似乎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二者都强调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更大的伤害的发生,但是,二者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所面对的问题却有着实质上的差别。首先,伤害预防原则所应对的伤害是某种能够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的破坏;依据现有的知识,我们对于这种伤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能够有一个比较确切的了解。然而,预防原则所处理的风险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可能性及其后果,我们现有的知识都不能给出比较确定的预测。这正是风险与危险的差别所在,前者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确定性是科学永远也无法消除的。它是一个由科学提出来、但仅仅依靠科学却不能圆满地加以解决的“超科学”问题。其次,在伤害预防原则那里,关于伤害发生的原因和伤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比较清楚的,依据这种因果联系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在预防原则这里,伤害的原因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尚未得到科学的最终证明,人们所预期的伤害有可能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也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人们所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既有可能防止一场大的灾难的发生,也有可能是虚惊一场,多此一举。

既然风险所带来的伤害具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为什么还要在科学给出最终结论前采取各种措施对它们加以防范?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这一概念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乌尔里希·贝克看来,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文明正在从工业社会(第一现代性)转向风险社会(第二现代性,或反思性现代性)。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与分配的逻辑正在取代财富生产与分配的逻辑而成为时代的主题和社会的中心组织原理。这意味着,在风险社会中,随着人们的基本需要已经(西方国家)或正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满足,人们将把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非财富)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虑。如果一项政策或决策会给人们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人们宁可暂时放弃这项政策或决策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也不愿拿对自己的福利来说是如此皿要的键康、安全和环境去冒风险。为了确保我们的健康和环境不受伤害,付出一些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对健康和环境的这种优先考虑使得人们把回避风险看得比获取利益更重要。

为什么不能等到科学证明了伤害的原因及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后再采取行动?这首先是由于,导致人们的健康和环境受到破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原因的最终确证费时、费力、费钱,如果要等到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收集齐全以后再采取行动,可能就为时已晚。其次,对风险的定义和理解不是一个纯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与哲学、伦理、政治、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公共决策问题。科学自身不可能回答这类问题,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及时的选择,而不必等待科学的最终裁决。最后,“在风险争论中变得清晰的,是在处理文明的危险可能性问题上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问的断裂和缺口”科学家对风险的判断与公众对风险的判断出现了分歧。不仅如此,科学理性自身也出现了断裂和缺口,因为具有不同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科学家,往往会对风险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如果再把他们有时对话语权和经济利益的诉求也考虑进去,那么,情况就更是如此。正是出于这样一些考虑,预防原则才要求我们,即使科学没有得出关干某个巨大的伤害或风险的最终结论,我们也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以阻止伤害的发生;科学不确定性的存在,不应成为无所作为、等待观望或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正如《可持续发展卑尔根会议报告》指出的那样,“及时的大致正确要优于迟到的完全正确”。

预防原则的举证贵任转移原理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我们时代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在人类以往的历史中,企业对任何科技发明的应用都被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除非存在着限制企业的这种行为的法律。那些认为企业的这种应用会(给人或环境)带来潜在伤害的人(而非企业),需要承担证明存在这种伤害的贵任。由于有关新兴科技及其应川的数据掌握在企业或科学家手中,因而普通公众要想证明这种应用的潜在伤害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这种伤害的表现已经如此明显,以至于人们凭感官(视觉或味觉)就能发现这些伤害的严重性。对企业应用最新科技成果的合法性的这种默认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只有当这种应用已经给人们的健康或环境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后,人们才开始采取补救性的措施.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措施继续生存下去,但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了生命的人,却不可能获得任何补救。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一且失去,就不可能失而复得。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健康的人,则只能在痛苦中体验人生的烦恼和无奈.在强调平等和人权的现代社会,那种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甚至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传统做法,已很难再得到伦理的合法性辩护。

举证责任转移原理推翻了关于科技成果应用的这种“无害推论,”传统。它要求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必须要为特定科技成果应用的无害性进行辩护,而且这种无害性辩护要足够合理,能够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这就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了那些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伤害的科技发明的应用。

当然,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对举证责任的这种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但是,与保证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的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无罪推论”原则为我们接受这种机会成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旁证。无罪推论原则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也有一个弱点,即山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致真正的罪犯有可能被判无罪耐逍遥法外。根据传统的有罪推论原则,当然可以避免无罪推论原则的这一弱点,但它有可能使许多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我们究竞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人暂时逍遥法外的风险,也不愿判一个无辜者有罪”,还是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风险,也不愿让一个罪犯漏网”呢?这两种结果当然都不理想。但是,现代文明选择了前一种风险,因为它把对人权的保护看得比惩罚罪犯更重要。同样,在事关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重大问题上,预防原则也选择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是要求那些有可能会受到某种产品伤害的人证明,该种产品是不安全的,而是要求那些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的公司证明,该种产品是安全的。在平衡考量一种新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与危险时,预防原则选择了把对危险的避免看得重于对某种预期的好处的获得。如果享受该种产品好处的是一些人,而遭受该种产品危害的却是另一些人,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更值得我们赞赏。

四、预防原则:技术风险时代的决策伦理

不伤害是现代社会的伦理底线,它应当成为我们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指导原则。由预防原则的上述价值取向可以看出,预防原则为我们把不伤害的伦理原则以及相关的伦理考量转换成具有较大操作性的决策伦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平台。

首先,通过把预防转基因技术的风险当作比获取转基因技术的好处更重要的优先目标来考虑,预防原则满足了不伤害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即要求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转基因技术无害的举证责任,预防原则为不伤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程序保证。

再次,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向公众证明该项技术的无害性的过程,也就是与公众对话与沟通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实现。通过倾听有关各方的伦理关怀,并把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纳人政策的考虑范田,自主性原则和正义原则的要求也得到了体现。

最后,预防原则所关注的风险,既包括转基因技术对人的健康的长远影响,也包括转基因技术对环境的长远影响。这就使人们对后代人和环境的关切得到了体现。

当然,预防原则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它并没有就特定转基因技术的管理提供具体的管理规范.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我们应针对不同的转基因技术做出不同的政治决策,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

总之,预防原则把对转基因技术之风险的预防置于优先地位来加以考虑.并要求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证明其活动不会给人类和环境带来伤害的举证资任。预防原则的这种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谨慎和小心的态度来看待转基因技术,并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实施严格的管理。因为转基因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不是僵死的、没有生命的机器,而是能够在野外自行生长、繁衍、移动或迁徙的生命。它们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的互动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都是我们无法在实验室中加以模拟和预测的。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的长期累积性影响,特别是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的基本福利已基本能够通过现有的安全技术来加以满足的后实利主义时代,我们没有必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或单纯的技术进步,而以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去冒巨大的风险.我们有必要让现代文明这辆在技术化的轨道上越开越快的列车保持合理的车速,以便我们能够冷静地评估和判断前面诸多岔道各自所蕴藏的利益与风险,同时再次认真地思考这个古老而全新的根本问题(贝克语):“我们希望如何生活?什么是应该保留的人类的人性特征和自然的自然特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