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要有法治思维

预防职务犯罪要有法治思维

核心提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法律武器,对进一步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今年7月,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法律武器,对进一步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条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青海省情,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原则,建立健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各地、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应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以往各地、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新措施。

长期以来,青海省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对策措施、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有效预防的途径和办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各地、各单位通力合作和努力推进下,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落实任务措施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合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工程项目建设、政府物资采购、医药器械购销、土地及矿产资源配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职务犯罪仍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十分严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因此,在坚决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更加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干净干事、廉洁履职,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单位密切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努力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协作配合、社会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环境。

《条例》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对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条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加强学习宣传。全省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要率先抓好自身的学习,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尤其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加强组织领导的职责任务和措施办法,增强运用《条例》指导和推进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各单位要在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法律精神,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定义,明确个人及相关组织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要求和法律责任,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各单位应组织新闻媒体和大众传媒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同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印发民族文字宣传材料,举办双语宣讲和专题辅导等活动,使《条例》精神深入群众,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所了解、所掌握,打牢落实《条例》的群众基础。

要认真履行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有关单位的预防职责、预防措施及监督保障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着力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扎紧第一道篱笆、把好第一道关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源头预防工作。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认真落实执法执纪监督职责,强化措施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警示教育,完善预防措施,切实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的综合作用。要深化制度机制创新,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及重大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工作,加快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党务、事务公开等机制,增强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推进综合治理。

要加强组织协调。全省各级党政组织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把《条例》的执行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找准切入点,提高融合度,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措施办法。重点工作要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和问题要民主决策,重要情况要及时通报,着力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监督,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贯彻执行不力等问题,要严格查纠整改,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强有力的监督,确保《条例》全面得到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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