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构建

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构建

核心提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型,需要从民主法治精神的培育、选举候选人的遴选、选举制度的优化三个方面进行平稳缓和、循序渐进的过渡。

摘要:源于西方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经过千年沉淀的乡土文明碰撞出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文化。传统选举文化以臣民文化和礼治为特征,不利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重构选举文化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型,需要从民主法治精神的培育、选举候选人的遴选、选举制度的优化三个方面进行平稳缓和、循序渐进的过渡。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选举文化;村民自治

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概述

(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现状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民主的最小构建单位,以其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基于实际探索总结的伟大创举。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普遍应用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经过千年沉淀的乡土文明碰撞出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文化。前者建立在民主传统和法治之上,后者则以臣民文化和礼治为特征。在当今中国的村委会选举中可以找到不同程度“臣民依附”型文化的对应,冷漠参与、贿选拉票等。形成这种文化现象的原因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内在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有关。经济价值与选举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而政治价值与村民个人的政治认同有关[1]。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一个去政治化的过程,村民已经成为“最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2]。一方面,村民希望自己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所推选出来的村委会能带领全村发家致富。但往往由于上次选举的结果不能达到村民预期的经济利益诉求,让村民对民主选举这一公共物品的有用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选举作为公共产品,其不公正的后果是由全体村民共同承担的。这会放大村民在参与选举过程中的不负责态度。再加上村民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村委会选举是自身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认知上的偏差使得重构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相适应的选举文化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法律属性

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文化既是政治文化,也是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是由内化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组成的整体,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化的基本要点。法律文化由多重法律符号和载体表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在广义上,法律文化是政治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盛衰变化相同步,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总结的“: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3]但两者对选举的制度安排不同,在政治文化的语境中,选举是把权力作为一种资源进行的分配与委托;而在法律文化的语境中,选举则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政权利。基层民主选举权利的保障,法律的固化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唤醒公民对制度和规则的信奉与遵从,需要完善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确保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民主化程度主要体现为四个要素,选民意志表达的自由选择性、候选人的竞争性、投票行为的秘密性和选举过程的公开性[4]。建立崇尚平等、正义、自由、效率等法律价值的选举文化,可以增加村民参与选举的政治效能感,提高其对自身选票重要性的认识,逐步让村民真正意识到作为农村自治体基本组织形式的村委会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方向。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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