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涉及范围之广,改革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其中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特别引人关注,也十分值得研究讨论。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概念系首次提出,《决定》第一部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两大总目标之一,而且是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提并论的,足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那么何谓国家治理体系?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与法治中国建设是何关系?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问题。

“治理”这个概念,据说是美国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才较为系统的提出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针对具有强烈政治化倾向的“统治”行为和大政府时代政府强大的社会管理权,甚至由于垄断对社会的管理而形成单一的国家管理模式。治理较为中性,而且强调治理的多中心、多主体特征。治理的主体至少包括政府与社会,并可进一步分为社会组织与个人。

在我国以前规范性文件中,并无“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里出现了“国家治理”这一概念,但其是与社会管理相并列的,说明此处的“国家治理”与《决定》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并非同等概念,也没有取得“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地位。这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都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而《决定》“国家治理体系”至少是将二者包含其中了。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是在十八大报告基础上的提升与完善,而且从《决定》的十六部分内容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国防军队统统归入到了国家治理体系,也就是说这些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领域,也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和领域。即《决定》所说的国家治理从范围上看是全方位的,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主体上说是多主体的、多中心的,包括政府与社会的协调推进,共同治理;从方式上说是多元化的,包括党的执政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的协商自治等等。由是,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协商、自治、有序运行的总的制度体系,范围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军队;主体包括党委、政府、司法、社会组织和个人;方式包括执政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协商自治等等。

与国家治理体系相关的概念还出现在《决定》第十三部分,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该部分提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治理体制也是对十八大报告有关社会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以“社会治理体制”取代了“社会管理体制”,虽是“管理”与“治理”的一字之差,但体现了不同的理念,“管”理,突显强制性与主动性。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治理体制”显然有别于“国家治理体系”,其明显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从属关系。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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