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的源头和发展
自从人类有比较高等级的教育以来,各种文化与社会体系里都有人在探索怎样把它办得更好,更有效率。
现代大学制度起源于12-13世纪西欧的中世纪大学,经过柏林大学的完善,再经过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逐渐形成一种形式多样且比较完善的大学运行及发展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并不是一个通行共用的制度,它要与国情相适应,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文明程度相匹配。但是,毫无疑问,这个制度里有很多精神、思路和方法值得借鉴。下面,讲一讲现代大学制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
(一)中世纪大学
早期中世纪大学典型的代表是意大利的萨莱诺大学、波隆那大学,以及法国巴黎大学,还有英国牛津大学,这是第一阶段的大学。尤其是波隆那大学和巴黎大学,是最早的中世纪大学,被称为“原型大学”或“母大学”。
分析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机理,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适合学人求学和探索真理的制度设计。由于大学师生通常都不是本地人,是外地人,甚至不是这个国家的人,而是来自于其他地区、其他国家,因此当地的民法无法保护他们,他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怎么办?为了解决类似问题,师生就寻求教皇、皇帝或国王的庇护。这种庇护的方式就是颁布特许状,许可大学为一个合法的组织,大学也因特许状获得了一些特权。
比如,确定大学作为一个法人,拥有内部自治权。首先,它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关系,不管与之接触的是国家、政府还是某种外部势力。其次,大学有权制定自己的章程,且这个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内部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每个人都是大学的合法成员。
此外,中世纪大学还有一些很特殊的地方,一是当大学师生与外界发生冲突时,案件大多由大学来审理。民事案件一般由大学内部来审理,刑事案件只要不触犯教会法,仍然由大学来审判,这是个很重要的权利;二是罢课权和迁徙权。这个权利主要针对大学外部,当外部环境不适合大学生存时,大学就可以罢课,可以迁走。而一旦迁走就会对当地的社会和政权有直接影响,所以这是很多地方都害怕的,这样,师生就有了一个保护自己的武器;三是免税和免役的权利;四是颁发教学许可证,那个时候只有教会才有可能去进行报告讲学,这个权利民众是没有的,但是给了大学这个权利。
中世纪大学,实际上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学生想学习,组成一个群体去聘请老师;另外一种形式是老师们联合起来招学生。所以被称为学生大学和先生大学。
(二)柏林大学
柏林大学创立于1810年,可以说是近现代大学之母,主办者是威廉·冯·洪堡。洪堡当时的岗位相当于现在的教育部长,他是政府官员,但是他意识到国家的发展,需要有大学。
洪堡主张要建立一所完全意义上的大学,什么叫完全意义上的大学呢?有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统一,要把教学和研究统一起来,强调各种知识之间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之分。比如说一个人研究大学管理,而另外一个人研究抽水马桶,你不能说研究大学管理价值就高,研究抽水马桶就没有意义,这两种研究的基本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大学就不能办成单科的大学,这是第一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自由,这个主要是解决大学与国家的关系。柏林大学由普鲁士王国拨经费资助,即由国家开办,但是洪堡认为国家掏钱,却不能够直接由国家管理大学。他讲了一段经典的话:“国家不能直接希望从大学获取它所需要的东西,只能希望等到大学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以后,大学才能真正为国家提供它所需要的东西。”
洪堡在柏林大学建立的教学与研究相统一、学术与教学自由的原则,成为了后来大学的一个基本准则。大学一方面由国家设立管理,同时又保持高度自治,即使校长的权力也非常有限。比如,柏林大学校长通常是一年一选,干得再好也不能继续再干,且校长只是一个象征,由教授会来选,大学的内部事务由大学师生,主要由大学教授来决定。
(三)法人—董事会制度
美国大学法人—董事会制度并不是单一的制度,我们不要机械地认为只有一种,实际上有几种。
1、哈佛大学的“双会制”
我们先介绍哈佛大学的“双会制”, 1636年哈佛大学成立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哈佛学院的建立在当时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只有国王才能创设法人。1637年当地议会决定成立12人委员会负责建立这个学院,其中一半人是政府官员,一半人是牧师,这个委员会虽然有很大权力,但是当时缺少合法依据,没有合法性。一直到1642年进行重组,重组后,议会赋予其管理财产、管理学院的权利,这个委员会后来叫做监事会,一个组织产生了。
监事会建立以后,还有一些问题无法有效解决,所以1650年马萨诸塞州殖民地颁布了一个特许状,并据此成立了“法人”的新机构,就是董事会,它代表哈佛。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内人士构成,包括校长、司库和5名评议员。
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规章,拥有学院的财产,包括任命校长。监事会不能够创制规则,但是董事会制定的规定,特别是重大规定,必须通过它的同意才能生效,这就形成了一个制衡机制。
2、耶鲁大学的“单一董事会制度”
美国现代大学制度还有另外一种形态,就是耶鲁大学的“单一董事会制度”。耶鲁大学成立于1701年,到1745年才根据特许状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耶鲁大学在那几十年间一直是非法的大学。成为独立法人后,耶鲁大学设置了单一的董事会作为管理团体,由此形成了“单一的董事会制”。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在早期全部来自校外,包括校长也是聘自校外。
后来美国大多数大学都是仿效耶鲁大学的管理体制,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这种好处在于保证了大学与外部的联系。董事会最初受教会的影响,成员主要是神职人员,以后逐渐调整。目前,董事会成员主要包括工商界人士、律师、教授和学生,校内的、校外的都有。校长在董事会与大学师生间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他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但他又要作为学校的代表向学校负责,他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学校的代表,在其间起着桥梁作用。因此,校长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非常大的权力,这和柏林大学就有很大的差异了。
整体上说,董事会制度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这种制度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师生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接连发生。由此出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大学内部管理权限怎样划分的问题。哈佛大学在这方面带了头,1826年,哈佛大学制定了一套新的规章制度,把学校权力划分为外部控制权和内部管理权,外部控制权交给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管理权交给校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惯例,一直到现在都是这样。内部与外部权限的划分,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由此厘清了大学的各种权力关系。另一个值得重视的事件是教授会的出现,它最早在耶鲁大学成立,但它在1795年刚成立时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因为当时的校长非常武断。值得幸运的是,他之后的连续三任校长都非常开明,以至于此后学校几乎所有管理决策都离不开教授的参与。因此,在美国高等教育界,教授正式参与学校事务是从耶鲁大学开始的,并且把它制度化了。
这样一来,不管是哪一种董事会制度,都形成了多方制衡的体制,尽管各个学校之间还是有差异的,但是基本上遵循一个相同的规则:“教授会立法,校长同意,董事会认可”。
3、大学教师协会
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是不是讲完了呢?没有完,这个制度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教师协会。
大学教师协会成立于1914年,是独立于大学之外的一个民间组织,这个协会结束了“教师的学术自由,仅仅靠学校内部保障”的历史,它是学术自由的守护神、教师的守护神。
协会于1915年制定了《大学教师与终身教职原则声明》,这个声明不是官方的,而是民间的,声明里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是学术自由。首先,教师有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完全自由,不受政治、宗教和其他的影响;其次,教师有在其教室中讨论其领域的自由,甚至可以对权威提出批判,对信仰提出批判;另外,教师有在校外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时,声明也强调教师要考虑自己的身份,不要胡说、乱说,不要说没有依据的话,不要草率行事。
第二个是学术任职。首先,声明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十分详细,包括了教师活动的所有方面;其次,规定教师试用期为7年,到了7年,如果是一个合格的教师,自然就升上去了,如果你不合格,那好,就走人吧。我们现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学校实际上已经在这样做了,或者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倾向;还有,试用期内的教师仍然享受学术自由的待遇,不能因为是试用教师就没有学术自由;另外,学校如果因为财政原因解聘教师必须有真实的证明。这个声明的核心是,教师一旦终身聘用,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解聘。
大学教师协会实际上没有多少权力,没有哪个人给它赋权,但是它却很有威力。威力在哪呢?当教师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协会将发表一个公开声明:某一个学校在某一件事上侵害了教师的权利。虽然“谴责”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却很起作用,以后要求应聘的教师觉得这所学校侵犯教师自由,就不到这个学校去了,没有好的教师,这个学校就办不成好的学校,他们主要是通过这样一种杠杆作用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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