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4)

贺雪峰: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4)

当前有一种舆论认为,向农民征地,按农业产值给农民补偿而按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招拍挂,对农民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是,中国本来就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农地只是农民的生产资料而非财产,按土地原有用途给失地农民以补偿,当然不能损害农民原有利益,也不应让农民因为失地而降低生活水平,但也不应因为给农民征地补偿,而让城郊农民暴富成为土地食利者。

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使中国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通过土地城市化,不断将城郊农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而可以获取大部分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从而有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城市扩张的过程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最多最大的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将城市经济发展所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的相当部分通过土地财政形式掌握在政府手中,从而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更加宜居,更加适宜生产,更具经济活力。由此使城市可以吸收更多人口,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张。在中国城市化完成之前,人口的城市化总是要伴随着土地的城市化,土地的城市化就意味着农地非农使用的巨额增值收益会以“土地财政”形式留到政府手中,政府也就有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巨额投资。一旦城市化完成了,城市面积扩张随之结束,“土地财政”不再有来源,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也不再需要,中国的城市建设就进入到另外一个不再依靠土地财政的新的阶段。

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20~30年)都将是中国快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且是土地的城市化,正是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以上宪法秩序,使中国可以建设比任何发展中国家都要好得多的城市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人民提供宜居的环境,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中国经济在全球化中成为赢家的又一比较优势。

相对于中国在土地制度上的以上优势,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就要糟糕得多。因为中国消灭了土地食利者,中国经济发展所形成剩余就主要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分享。而在一般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形成剩余要由资本、劳动和土地三者分享。在全球化背景下面,资本的流动性极强,资本总是要获得平均利润率的,因此,在中国,劳动就可能获得相对较大的经济剩余,而在一般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因为土地参与经济发展剩余分享,而使劳动只能获得更少的经济剩余。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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